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告公示 > 消防信息
关于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备案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5-12-29 09:13
  • 来源: 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关于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已经正式开始。现就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主动在20261月5日前完成首次申报备案工作。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区分为两类:单位类主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场地场所类主体(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

三、申报备案渠道

(一)单位类主体申报备案方式

单位主体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也可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由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新版消防监督执法系统。

(二)场地场所类主体申报备案方式

场地场所需要先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由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新版消防监督执法系统。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由该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二)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其中所有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比如: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三)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

(五)附件三为2025年下半年重点单位名单,已纳入的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五、线下提交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305办公室临海市江南街道东山新村3-119号

联系电话:0576-89112111

附件1: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2: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3:2025下半年临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