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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审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2-24 09 : 27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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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临海市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审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临海市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商协调

    审定办法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临海市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机制,及时消除监管盲区,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浙委办发〔20l8〕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机制的通知》(浙安委〔2024〕15号)、《临海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6〕4号)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具有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的协商、协调和审定。

    第三条  提出职责分工协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委办”)负责做好相应行业领域内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分工协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牵头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市安委办负责做好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分工审定。

    第四条  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和审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三定”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符合上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要求,服从工作全局;

    (二)上下基本对应、兼顾历史和实际;

    (三)业务相近、标准相似、便利监管;

    (四)权责统一、科学高效。

    第五条  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协商、协调、审定明确后,牵头部门应在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全覆盖摸底排查,摸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推动及时纳管。原则上3个月内由牵头部门建立新兴行业、领域相关隐患判定标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升隐患排查整治质效。

    第二章  职责协商

    第六条  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先自行协商:

    (一)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的;

    (二)对同一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争议的;

    (三)对“三定”规定和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的;

    (五)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变化造成职责上下不对应的;

    (六)其他涉及安全生产职责分工争议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职责协商范围:

    (一)属于部门履行职责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

    (二)不涉及职责分工的具体工作事项分歧;

    (三)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分歧;

    (四)部门与管理服务对象等发生的分歧;

    (五)其他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

    第八条  主办部门应主动与职责分工相关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协办部门”)沟通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部门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形成协商意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报送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进行备案。

    第十条  部门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向市专委办申请组织协商,相应市专委办牵头组织协商。

    第十一条  经市专委办组织协商,部门就职责分工分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组织协商的市专委办形成协商意见,报送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备案;由市安委办报市政府发文明确。

    第三章  职责协调

    第十二条  经市专委办组织协商,部门未能就职责分工分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安委办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协商的市专委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歧事项、协商情况以及申请协调的理由;

    (二)职责分歧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三)上级相关部门涉及分歧事项的职责分工情况;

    (四)相关部门涉及分歧事项的履职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因存在安全监管盲区等原因,无主办部门或相应专委办的,由市安委办直接牵头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协调一般先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以及市委编办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经市安委办协调,部门就职责分工分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安委办形成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发文明确。

    第四章  职责审定

    第十六条  经市安委办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市安委办根据协商协调情况对分歧事项的职责分工进行审定,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意见,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形成新业态、新领域职责分工建议意见,由市安委办报市政府发文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发文后,纳入相关部门“三定”规定。

    第十八条  经协商协调审定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到的行业领域职责分工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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