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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2-23 14 : 37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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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减灾委,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四级响应

    4.2 三级响应

    4.3 二级响应

    4.4 一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6.4  保险赔付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台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主  任:市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台州军分区副司令员(详见《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台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置方案》相关文件)。

    台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工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据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务集团、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电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台州机场管理公司、台州西火车站、台州火车站、电信公司台州分公司、移动公司台州分公司、联通公司台州市分公司、铁塔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台州金融监管分局、台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台州支队、台州海警局等组成。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救灾工作;

    (2)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3)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海事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避灾安置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前置救灾物资。

    (5)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四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机场管理公司、台州西火车站、台州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灾情汇总,核定损失等工作。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三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机场管理公司、台州西火车站、台州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台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二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机场管理公司、台州西火车站、台州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台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一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30万人以上。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台州机场管理公司、台州西火车站、台州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台部队、武警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物资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台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建设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市水利局提供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台州电业局指导灾区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电业、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县-市-省报灾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灾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标准下达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市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4 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3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

    各级政府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浙江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5应急避灾场所保障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避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灾情发生前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灾场所,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灾害救助“五进”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或融入到其他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中),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中县(市、区)政府的表述中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编制)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202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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