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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5-1412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临政发〔2025〕21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0-2025-0007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造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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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定“科创+制造”不动摇,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构建临海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智造强市,重点针对产业发展、企业培育、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经市十七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生产性设备(含安全环保设施)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度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获得台州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项补助。 (二)培育壮大战新产业。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鼓励创新平台创建。 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创新平台,且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若无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80万元。 鼓励企业向上申报。对于新认定的国家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顶尖型、示范型、基础型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台州市级示范型、基础型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四)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临海市小微园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精做强 (五)强化龙头企业培育。针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关键环节,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六)支持雄鹰企业和单项冠军。 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雄鹰”企业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打造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台州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5万元、1万元。 (八)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年度上规次年仍在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月度上规次年仍在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提升企业现代管理能力。 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列入临海市级管理提升项目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引进管理咨询(不含各类认证及培训项目)费用支出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支出总额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 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当年通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的工业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类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通过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的工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类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4〕24号),结合资金情况,每年安排不高于200万元的企业家培训经费,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对企业各层次人才开展分领域、多形式的培训,促进企业家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对当年度综合绩效排名前列的企业授予荣誉,对当年度优秀企业家分级分类授予荣誉,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三、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十一)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认定。 当年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十二)鼓励研发新产品和提升产品品质。 经省级立项并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的省级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中国消费名品、浙江消费名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质量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培育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分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检测和实验等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五)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中试平台,在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列入台州市级以上中试平台的,当年对外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列入台州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的,上一年度提供市场化验证服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2%的,超过部分研发费用按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列入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以及人工智能核心产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剔除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近三年均保持增长态势的,按研发费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十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探索“揭榜挂帅”攻关模式,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上级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再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人工智能领域项目,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其他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 (十八)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与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项目合作,按当年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奖励减半,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九)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利用授权或引进的发明专利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三年内该项目的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认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有多项专利的视作一项),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四、大力发展人工智能 (二十)支持智能制造标杆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省“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名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十一)迭代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际年度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软件部分(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实施服务)按年度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部分(服务器、云资源及数据采集硬件等)按年度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的软件部分与硬件部分合计最高补助100万元;对购买运用经省级以上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的按模型购买的实际投资额30%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十二)支持人工智能场景及数智产品应用。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其它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应用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省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试点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试点企业、制造业“智算云企”、5G全连接工厂等相关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荣誉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首次列入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省级“数智优品”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三)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行业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四)支持数据集及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优秀工业领域数据集建设,对列入国家、省级数据集建设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边缘智能算力,按其采购人工智能一体机、智算服务器、边缘计算设备的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三级、二级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五)提升人工智能服务能力。 大力培育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商,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垂类模型、智能体并在5家以上工业企业应用的,按应用服务费给予服务商30%的奖励(应用服务费以核定合同为准),单家服务商最高100万元。对自研模型并成功通过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登记的企业、服务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人工智能服务商、浙江数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评省领航级产业大脑、省卓越级产业大脑的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六)支持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示范项目。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支持汽车制造(零配件)、医药健康(制剂、原料药)、高端装备、时尚休闲等重点产业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工智能场景,每年适时发布《临海市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清单》,市财政每年安排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该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法按投资额比例的5%用于企业补助(软件、硬件、生产性设备),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制造业企业可叠加享受,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另行制定。 五、推进绿色低碳制造 (二十七)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数额的20%再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其中工业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十八)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列入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实施腾笼换鸟行动 (二十九)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八、附则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和上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其他相关规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按相关条款政策标准的80%实施奖补。 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除外)。 市发改局负责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落实,市科技局负责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至十九条政策落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第九条第三款落实,其余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由对应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级及应评未评的; (四)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 处于调查审理期间的,暂停实施补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2025年全年适用,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的事项除外;《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22〕24号)同步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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