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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28/2025-14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5-11-25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2025年第7期)
  • 日期:2025-11-28 11:03
  •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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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陈孝铁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孝铁,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81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陈孝铁于2025年10月15日15时43分许驾驶浙J06KP*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G351台小线351国道-57公里800米路段,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持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该路段限速80km/h,此车经过该路段实际速度106km/h)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田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孝铁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陈孝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陈孝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记9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陈孝铁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陈孝铁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记21分。

因陈孝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孝铁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孝铁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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