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H331082-010/2025-1409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 临海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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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男方,身份证件号3326*************),与女方当事人(持“李彩平”身份证件,1974年11月28日出生),于1998年3月5日共同向临海市黄坦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婚字第011号)。 李兵于2025年8月20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李彩平的结婚登记。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台临法建〔2025〕8号)指出:李彩平在与李兵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临海市黄坦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5日办理的李兵与李彩平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婚字第011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临海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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