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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5-14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5〕39号 成文日期: 2025-11-18
发布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5-001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25-11-21 16:59
  • 来源: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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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七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改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市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和改造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整村或成片实施改造。实施整村改造的城中村,其规划实施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定程序征收。

第三条 坚持规划先行、先谋后动。做好征求村民意见、产业谋划布局、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建立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和竞争性实施机制。

第四条 成立临海市城中村改造专班及办公室。

专班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全面统筹、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编制、指导等工作。

临海市城中村改造专班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各街道和部门全面摸清全市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及群众改造意愿等情况,积极开展前期谋划和项目储备,提出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划修编意见,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等工作。建立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完成一项的城中村改造机制,具体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和重点项目推进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征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土地征收、储备与供应等工作。

市住建局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指导和管理、项目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评估等工作;牵头负责对被补偿人在市内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货币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核实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业务指导、享受限额核验和人口认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做好项目相关资金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负责实体化运作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全面统筹、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编制、指导等工作;开展城中村前期谋划和项目储备,提出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划修编意见,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等工作;根据本办法组织起草城中村改造实施村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意见征询、项目风险评估、政策处理、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及补偿安置等工作,同时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若被征迁村位于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实体化运作范围内的,配合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市城中村改造专班办公室审查,被征迁村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等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分套式安置和立地式住宅安置方式,被补偿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迁村安置区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立地式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可选择立地式住宅安置,其审批和人口认定等均参照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执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的不得选择立地式住宅安置。

套式安置分为实物安置、房票安置、货币安置和混合安置等方式。混合安置是指两种以上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征收住宅用房原则上以实物安置为主。

被征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在村内无合法宅基地的无房户(下称无房户),以实物安置为主。非住宅用房及集体公共设施等房屋,以货币安置为主。

具体安置方式依据房地产调控政策需要和被征迁村安置区块规划要求等情况,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被补偿人应当提供合法房屋权属来源依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批准用地内的房屋,以权属登记载明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住宅房屋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批准文件或规划图纸上注明的层次和建筑面积为依据。实际层数和建筑面积均小于批准的,按房屋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层数或建筑面积大于批准的,按批准部分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权属存在争议的,根据审批资料和农民建房条件等相关规定,由实施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确认。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结构、批准用途和剩余可使用年限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征收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的,按照原用途征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退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

本办法所称家庭户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家庭户户主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或批准文件所载明的户主为准。合理分户析产后不动产权证尚未变更到位的,被补偿人应登记为原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户主及分户析产后确认的户主。

第十条 有效计数人口为被征迁村(下称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已落户在本村并在本村有合法房屋的非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成员名册进行确认。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每个成员只能具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重复享受。对确认成员身份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解决。

有效计数人口计算的基准日为经市政府批准本项目实施方案公告之日(下称批复公告日);若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以具体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日为准。被征迁户应将其全体家庭成员如实填报齐全,不得瞒报。

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因婚姻、出生及合法领养等原因新增人口,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可认定为有效计数人口。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人口数,但在批复公告日之后,签约截止日前死亡的,其户在签约截止日前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核减人口数。

第十一条 安置户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均计入户安置限额面积。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原有集体土地上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但未办理调剂手续的房屋(包括向村集体购买的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套式住宅等。

被补偿人将原合户报批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析或赠与他人的,其分析或赠与他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应计入安置限额面积;被补偿人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转让房屋的,其出卖或转让后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计入该户应安置农民审批限额面积。

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等情形,经认定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通过自愿有偿等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实施单位应将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应与相关单位共享该数据,已足额享受安置的,不再安置,避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安置原则上实行合户安置。分户析产以实施方案批复公告日前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依据,由家庭成员在分家契约上签字,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农房分户析产须遵循公序良俗,符合分户条件析产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户限额标准面积。

(一)分户析产原则上以合法宅基地规划自然间为基本单元。

(二)多孩家庭户,其中已结婚的可以单独立户,但夫妻户口不在同一被拆迁村的不得单独立户;父母、祖父母应随与分户后其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一户共户;未婚子女应随父母共户。

(三)离婚回迁应随父母共户,若父母双亡的,随析得相应房产的兄弟或姐妹户共户。

(四)在套式安置中,户内直系亲属四世同堂的,可按每一代人为基数进行合理组合分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计入有效计数人口。

1.户籍尚在被征迁村的行政事业等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本人。

2.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已退出的除外)、一次性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3.户口从外村迁入或本村迁出又迁回的,其已单独享受宅基地分配权益,或已享受立地式住宅安置系关键审批人数致使提档享受宅基地权益的,或在城中村改造中已享受套式、房票和货币等安置权益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可增计1个有效计数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不再增计有效计数人口。

(三)上述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专班办公室审定后确定是否计算有效计数人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重置价评估确定,具体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装修及其他附属物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套式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按人均建筑面积80㎡进行安置;户安置限额面积=80㎡/人×户内有效计数人口数。

在原宅基地可审批限额内,每户被征收主房(规划单间占地面积30㎡以上,下同)3间(含)内的,每间宅基地可免费安置建筑面积120㎡、1个地下有产权车位和半个地下储藏室。被征收主房的宅基地超过3间部分,按每间主房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以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再进行补偿。

户安置限额面积小于免费安置面积的,按免费安置面积进行安置。

户安置限额面积大于免费安置面积的,大于免费安置面积但小于560㎡(含)部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成本优惠价进行结算,非被征迁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综合成本价进行结算;超过560㎡部分,按市场优惠价进行结算。

因安置房型结构等不可分割原因导致超出户安置限额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在村内无合法宅基地的无房户,其户安置限额面积内按市场优惠价结算;有合法宅基地但房屋已灭失的,其户安置限额面积内按成本优惠价结算。

被安置户为无房户且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给予实物安置;户内有效计数人口数2人(含)以下的,安置房小于60㎡(含)部分面积免费安置,大于60㎡部分面积按成本优惠价结算,户内有效计数人口数3人(含)以上的增加免费安置面积20㎡;由村集体或国家保障的,其安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无房户不享受与征收房屋相关的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全市范围内有其他保留宅基地的,户限额剩余宅基地面积在20㎡(含)以上的,小户(有效计数人口1-2人)已保留1间宅基地的,不再安置;中户(3-6人)补充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保留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100㎡)]×有效计数人口数×80㎡;大户(7人以上)补充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保留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125㎡)]×有效计数人口数×80㎡。剩余限额宅基地面积不足20㎡或剩余限额折算补充安置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的,不再安置。

第十八条 实物安置套型和计算标准相关规定

(一)套式安置房标准套型为A型80㎡、B型120㎡、C型160㎡。安置房户型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设计相应户型,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除公开征求意见外,还应征求被征迁村方意见。

(二)安置房套型选择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安置限额面积为限,按照面积就近原则在标准套型中自主组合选择安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考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安置房市场成交价格等因素,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三家(含)以上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四)安置房成本优惠价按建筑面积3500元/㎡计算;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按建筑面积5500元/㎡计算;安置房市场优惠价按市场评估价70%计算,具体价格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安置单价10万元/个;有产权地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5㎡)安置单价按3500元/㎡计算。安置面积以房产实测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地下车位和地下储藏室总数量应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配比和统筹安排。

(五)安置房分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对朝向差、楼层差可按总体平衡原则确定找补,也可不找补,具体由被征迁村集体讨论决定。

(六)上述价格体系基于国有划拨土地性质。

第十九条 套式安置中,货币安置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重置补偿价值、套式安置房回购补偿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等。

套式安置房回购补偿价值为套式安置房补偿价值扣减安置应支付的金额。套式安置房补偿价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安置建筑面积+有产权储藏室安置单价×储藏室安置建筑面积(套内)+有产权地下车位安置单价×安置车位数。

房票安置具体按照临海市实施的房票安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混合安置以安置户为单位,在户安置限额总面积内确定各安置方式相应占比,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若被征收房屋为购买原生产队用房的,可按照被征迁村所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房屋占地面积,加上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实物安置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安置户在项目实施范围或周边的开发楼盘中进行回购。若安置房属国有出让性质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应载明出让用地与划拨用地的差价款,在转让时须按规定补足差价款。

被补偿人选择本村安置区域外安置房源进行安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  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单价按被征迁区块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被征收房屋不足200㎡的按200㎡标准计算。选择实物安置的,计算时间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并延后6个月作为装修期;临时安置期限超过36个月,超过期限的临时安置费双倍计算(装修期限除外)),临时安置费分期发放。选择立地式住宅安置的,计算时间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宅基地选位公告之日止,再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套式安置中,分期实物安置的,其临时过渡房费的计算应核减已安置的面积;混合安置的,不同安置按照其相应临时安置费规定执行,选择货币(房票)安置的面积在计发的临时安置费面积中先予核减。

安置户有效计数人口中,在实施方案批复公告日前满70周岁的老年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房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增加补助500元/人,但无房户除外。

搬家补助费按每户每次1000元计,计发两次。

第二十三条 配合评估、集中签约、按时签约搬迁奖

配合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集中签约奖:在集中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一次性奖励每户2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提前腾空奖:在规定腾空期限内提前腾空的,每提前1天,给予每户2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57号)进行确认。对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成,无法确认的建筑,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村办公楼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宗教场所按特殊建筑进行评估补偿,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

被征收村集体组织持有的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按原审批时划拨成本给予货币补偿后,由政府统一收回。

征收权属已登记到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房参照临海市实施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执行,土地价值按照国有划拨权益评估价扣减被征迁村所在征地区片综合价后给予补偿。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体系,与基准地价体系一并定期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在城中村改造建设过程中,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用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安置的,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阻扰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海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但按照本办法实施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8日起实施,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政办发〔2025〕3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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