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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临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50%确定,2024 年临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47713 元,确定 2025 年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为 1989元,年基本生活标准为 23868 元。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足额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照料服务者个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分为日常生活保障费用和统筹费用。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 元/人/月)的 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1808 元/人/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904 元/人/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452 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226 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 50%执行: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904 元/人/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452 元/人/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226 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113 元/人/月。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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