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1-17 16 : 00
  • 来源:市民政局
  • 浏览次数: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临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50%确定,2024 年临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47713 元,确定 2025 年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为 1989元,年基本生活标准为 23868 元。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足额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照料服务者个人账户。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分为日常生活保障费用和统筹费用。

    1. 日常生活保障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1145 元/人/月)的 1.3 倍确定为 1489 元/人/月。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零用钱、文体活动及必要交通费、网络通讯费等,其中,按照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 10%确定零用钱 199 元/人/月。零用钱由各镇(街道)按月足额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由镇(街道)按月足额拨付至特困供养机构。2.统筹费用确定为 500 元/人/月,6000 元/人/年。由特困

    2. 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丧葬费用、医疗费用、改善生活等支出。丧葬费用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等事宜所发生的支出。特困人员丧葬事宜,按照丧事简办的原则,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原则上不得高于 2000 元/人,按实报销;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负责办理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费用补助 2000 元/人;医疗费用包括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等政策按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和外出就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用耗材和交通费等费用。镇(街道)负责统筹费用使用与管理。统筹费用由镇(街道)按月足额拨付至特困供养机构,特困供养机构使用统筹费用需经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支出,跨镇(街道)使用统筹费用需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支出(审批程序见附件 1)。特困供养机构按季度填报《临海市特困供养机构统筹费用支出统计表》(附件 2)向镇(街道)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当年度统筹费用结余较多的特困供养机构,经镇(街道)审批同意后可将结余部分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生活。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 元/人/月)的 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1808 元/人/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904 元/人/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452 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226 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 50%执行: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904 元/人/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452 元/人/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226 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113 元/人/月。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临民救〔2025〕41号  关于调整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pdf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5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