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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19/2025-140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市监〔2025〕40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发布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68-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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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直属机构、所(分局): 现将《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眼镜制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眼镜产业“信用共同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评价对象:临海市、丹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信息范围: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及仲裁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 二、评价规则 (一)评价方法:管理办法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进行逐项记分,至当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分情况对经营主体划分信用等级。 (二)评价等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年度最终分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以上且不足11分的,评价等级为“较好”;5分(含)以上且不足9分的,评价等级为“一般”;2分(含)以上且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较差”;不足2分的,评价等级为“差”。取得经营资质未满一年的主体不参与等级评定,年度评价结果显示“最终分(无等级)”。 (三)记分规则: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总分为12分。其中,扣分指标满分为10分,加分指标最高不超过2分。具体记分工作依据附件《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执行,并实施动态管理:扣分项根据监管信息即时更新,其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分项由经营主体于每年12月20日前自主申报,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于12月31日统一予以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记分,遵循就高原则赋分。年度最终信用分值为各指标加扣分累计得出。 三、评价结果公示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差”的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主体可通过“浙里办”等平台查询本主体信用评价信息。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上一年度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无事不扰”为常态,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感监管”。同时,对信用差、风险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靶向监管,可视情况对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 (三)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共服务、荣誉表彰、金融信贷服务等。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环节的常态化应用,增强守信主体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财政支持和税收便利等方面的获得感。推动各部门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合规水平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基础标准或重要考量。探索与金融机构共享信用监管信息和评价结果,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五、信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一)信用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网上申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消除扣分记录,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信用记分修复。根据《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符合自动修复条件的由系统自动修复;需人工修复的,由经营主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按规则进行信用修复,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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