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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19/2025-1404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市监〔2025〕40号 成文日期: 2025-10-16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68-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5-10-16 07:35
  •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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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直属机构、所(分局):

现将《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眼镜制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眼镜产业“信用共同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评价对象:临海市、丹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信息范围: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及仲裁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

二、评价规则

(一)评价方法:管理办法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模式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进行逐项记分,至当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分情况对经营主体划分信用等级。

(二)评价等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从高至低分为五级:年度最终分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以上且不足11分的,评价等级为“较好”;5分(含)以上且不足9分的,评价等级为“一般”;2分(含)以上且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较差”;不足2分的,评价等级为“差”。取得经营资质未满一年的主体不参与等级评定,年度评价结果显示“最终分(无等级)”。

(三)记分规则: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用赋分制,总分为12分。其中,扣分指标满分为10分,加分指标最高不超过2分。具体记分工作依据附件《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执行,并实施动态管理:扣分项根据监管信息即时更新,其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分项由经营主体于每年12月20日前自主申报,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于12月31日统一予以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记分,遵循就高原则赋分。年度最终信用分值为各指标加扣分累计得出。

三、评价结果公示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差”的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主体可通过“浙里办”等平台查询本主体信用评价信息。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上一年度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无事不扰”为常态,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感监管”。同时,对信用差、风险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靶向监管,可视情况对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

(三)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共服务、荣誉表彰、金融信贷服务等。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环节的常态化应用,增强守信主体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财政支持和税收便利等方面的获得感。推动各部门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合规水平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基础标准或重要考量。探索与金融机构共享信用监管信息和评价结果,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五、信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一)信用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网上申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消除扣分记录,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信用记分修复。根据《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符合自动修复条件的由系统自动修复;需人工修复的,由经营主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按规则进行信用修复,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

眼镜制造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时效期限

备注

1

经营状况异常

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情形,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其中任意一项

-0.5分

即时

浙企信用监管等平台

2

严重失信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根据法院列严建议书和判决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评为信用“差”

当年

信用系统自动抓取

3

行政检查发现问题

检查结果为当场整改

-0.3分/次

当年

“互联网+监管”等平台

4

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

-0.5分/次

当年

5

本年度行政处罚

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

-0.8分

当年

如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不累计扣分,以最高扣分项记

6

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没处罚的

-1分

当年

7

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罚款处罚,罚没款在5万元(包含5万元)以上的

-2分

当年

8

未履行法定义务,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

-3分

当年

9

未履行法定义务,1年内受到同一部门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5分

当年

10

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令关闭、吊销执照

评为信用“差”

当年

11

本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

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次数

-0.8分/次,最高-4分

当年


12

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次数

-0.5分/次,最高-4分

当年


13

投诉举报

本年度投诉举报达到3-5次

-0.4分

当年

12315平台

14

本年度投诉举报达到5-10次

-1分

当年

15

本年度投诉举报达到10次以上

-2分

当年

16

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评为信用“差”

三年内

需人工录入

17

信用信息异议

非生产主体责任导致抽检不合格

完全修复

即时


18

投诉举报不属实

扣除对应投诉举报次数后,重新计分

即时


19

信用修复

经营状况异常

对应异常记录消除的,修复50%

即时

修复后仍保留记录

20

抽检不合格存在生产主体责任,经整改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修复50%

即时

21

投诉举报属实,经整改解决问题的

对应投诉举报次数减半计数,重新计分

即时

22

质量认证

除生产经营必须取得的认证认可外,因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取得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0 环境管理体系、ISO 45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其他认证证书的

+0.3分/件,最多+0.9分

当年

自主申报

23

荣誉表彰

获评县级、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依次+0.2分、+0.5分、+1分

当年

24

获评省创新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依次+0.2分、+0.4分、+0.8分、+1.2分

当年

25

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依次+0.2分、+0.5分、+1分

当年

26

其他县市级以上荣誉

酌情加分

当年

27

行业引领

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依次+0.2分、+0.4分、+0.8分、+1.2分

当年

28

参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依次+0.1分、+0.2分、+0.4分、+0.6分

当年

29

知识产权

取得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依次+0.1分/件、+0.2分/件、+0.4分/件,最高+0.8分

当年

30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参照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等级: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

优秀+0.8分、良好+0.4分,其余不赋分

当年

信用浙江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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