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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5-1375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财行〔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印发《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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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为规范和加强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1号)有关规定,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月7日 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海市文物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1号)等有关规定及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保护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保障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文物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物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我市文物保护规划,确定文物保护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文物保护资金适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修缮设计方案编制、日常养护及抢救性修缮等。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与利用,包括:文物本体日常养护、修缮保护,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四有档案等。 (三)开展文物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四)文物安全防护。主要用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包括: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方案编制及相关前期工作、工程施工,设备购置维修更新,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 (五)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宣传展示和研究。包括:方案编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革命文物安全防范等。 (六)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主要用于文化遗产申遗、文化遗产监测、乡村博物馆建设、文物活化利用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利用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物保护项目由所在地镇(街道)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性资金需报发改立项的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预算报告书;不需立项的项目,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报理由、使用范围、项目内容及资金估算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涉及文物保护方案编制、项目修缮工程、安全防护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助标准。文物所有权属于国有的,文物保护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由集体或者个人承担30%,市财政补助70%。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由各镇(街道)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立项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预算报告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资料。不需立项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资料。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启动后,拨付3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结算审定价格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资金的下达、监督、检查和抽查文物保护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开展年度文物保护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文物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是文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编制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方案、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文物保护无关的支出。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临海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7〕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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