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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4-136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财企〔202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12-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金融工作中心关于印发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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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直属单位、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对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号)文件精神和省里每年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文件,经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工作中心研究,现印发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金融工作中心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根据分配至我市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安排,支持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相关评价结果进行扶持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五)省专项资金中明确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上报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业务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并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工作中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财企〔2021〕1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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