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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26日。 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409办公室。书面意见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附本人身份证、联系方式、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信息。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3732331978。 特此公告。 附件: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出行品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见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征收总户数1户,证载房屋总建筑面积13045.55㎡,土地面积23677.17㎡,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另有未经登记建筑物,最终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评估相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方式分别包括土地置换、标准厂房置换和功能置换三种形式;被征收人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土地置换。 1.土地置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的企业;(2)被征收工业用房用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 2.土地置换控制标准: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确因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安置用地面积的,有土地空间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用地面积和置换用地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安置地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安置地价值高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安置地价值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5.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奖补规定与本方案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相应奖补规定一致。 6.安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参照对应行业标准地指标要求,被征收人签订履约协议。 (三)标准厂房置换。 1.标准厂房置换条件:被征收人须为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含当年)前溯三年“亩均论英雄”评估结果最高等级规上A类、B类或规下A类、B类的企业。 2.标准厂房置换控制标准: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和置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最大控制比:规上A类企业为1:1.5,规上B类企业和规下A类企业为1:1.3。 3.置换取得的标准厂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置换标准厂房价值高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的需补缴差价;置换标准厂房价值低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 被征收人应遵守安置标准厂房相关要求。 标准厂房价值与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4.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奖补规定与本方案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相应奖补规定一致。 5.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功能置换。 1.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奖补规定与本方案工业用房货币补偿相应奖补规定一致。 2.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超出两年未置换的,每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4‰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直到置换完毕。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置换等值的商业、办公安置用房,若房源允许情况下也可以置换等值的住宅安置用房。由于房型原因造成被置换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置换价值少于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房屋,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 (一)工业用房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二)工业用房征收中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总金额包含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但不包含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材料费补助。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 环城南路(义城路—青柏路)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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