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1/2024-1361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发布单位: | 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 |
关于禁止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畜禽养殖行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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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养殖户: 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行为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属于禁止养殖区,严禁从事牛、羊、猪等畜禽养殖活动,存在上述活动的,务必在2024年8月26日前停止一级保护区违法行为并完成自行清理、在2024年9月26日前停止二级保护区违法行为并完成自行清理。 二、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邵家渡街道、东塍镇、小芝镇、涌泉镇等有关单位将常态化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养殖行为的,按照前款执行。 四、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请各位村民积极参与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发现任何违反禁养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5631007。 希望各位村民、养殖户予以理解和支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特此公告。 附:牛头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临海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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