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详见附件:(浙民养〔2024〕87号)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