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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59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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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以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下列规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等)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前款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 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定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二)兼顾择优和竞价。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从较低报价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优中选低”是指重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一般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三)公平竞争。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应对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将“评定分离”纳入容错情形范围。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采用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资信、业绩、技术、商务等评审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现场面试,以及考察、质询、现场面试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三章 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的情形等相关内容,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信用、技术和商务等相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至少包括中标候选人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 (三)评标委员会汇总各评标专家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将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定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不再递补,剩余有效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如剩余有效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名,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但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开展定标工作: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不超过11人;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含招标人下级单位或上级管理单位人员)、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四)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辅助。 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质询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定标会议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员对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定标活动廉洁、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现场面试内容等,并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进行提问。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并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定标权,投票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逐轮票决或票决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逐轮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通过投票,逐轮淘汰票数较少的中标候选人,直至确定中标人。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票决抽签定标法。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超过3名时,定标委员会可先通过票决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时,则采用票决法直接确定中标人。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定标会议一般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在定标会议上,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范围。招标人应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定标会议相关情况,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定标会议进行监督。 (一)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评定分离”的内控机制,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定标委员会组长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招标人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的连续性、稳定性。定标规则、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当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三)招标人的纪检监察人员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该纪检监察人员不列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招标人的纪检监察人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临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加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评定分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江 峰 副组长:宋江涌 赵长江 王啸啸 阮顺富 成 员:叶吕剑(市府办) 尹龙华(市府办) 金 巍(市府办) 毛 韦(市府办) 王陆星(市府办) 单益波(市审管办〔市公管办〕) 陈成叶(市住建局) 李肖尉(市发改局) 蒋修勤(市财政局) 徐 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 峰(市住建局) 蔡靖骅(市交通运输局) 涂道平(市水利局) 何芳芳(市农业农村局) 杨圣党(市市场监管局) 王 欣(市综合执法局) 王延生(市审管办〔市公管办〕) 邵莎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胡建林(市社发集团) 黄 杰(市城发集团) 李 琳(市工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管办(市公管办),单益波、陈成叶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延生、林峰、邵莎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动态调整,如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有关成员按照职务职责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审管办(市公管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评定分离”相关业务培训,为“评定分离”招投标项目的入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优化本行业的“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负责落实“评定分离”业务培训具体任务;参与重大、复杂问题的讨论研究,积极推动“评定分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评定分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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