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定事项
  •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9 08:2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科室(局)、下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临海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

    (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本实施意见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援引实施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裁量情节

    (一)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临海市财政局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或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实施意见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2.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

    3.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金类)

    附件1

    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7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通报、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通报,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通报、罚款、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1.通报,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罚款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千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7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或同时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9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通报、罚款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企业处5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

    1.通报,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通报,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罚款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初次违法,未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后果轻微。

    2. 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5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轻的不良后果。

    2. 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2. 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3. 二次以上违法。

    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违法行为给单位、股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 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警告

    警告

    不区分

    警告

    22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警告

    警告

    不区分

    警告

    23

    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整改,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轻微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2.二次以上违法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4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轻微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较轻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较重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情节严重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8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较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情节严重的。

    1.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警告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节较轻或以上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警告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情节较轻或以上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31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轻微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较轻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较重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节严重的。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企业处 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未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

    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首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7

    采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行为的。

    2.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确定的招标文件售价,在合理成本售价3倍以上的。

    2.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小于5000万元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在实施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时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30笔以上,50笔以下的。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50笔以上,100笔以下的。

    3.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累计在100笔以上的。

    2.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

    3. 3.利用未按规定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该类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在3个以上,在10个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3.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采购文件的法定义务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400万元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施该违法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

    3.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 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的。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下,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的。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拒收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

    2. 2.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不予答复的。

    3. 3.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

    理说明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

    2.可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2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罚款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虚报业绩幅度超过20%,在50%以下的。

    2.隐瞒违法违规情况的。

    3.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受到实质性阻碍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虚报业绩幅度超过50%的。

    2. 2.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3.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

    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行为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实施该行为并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

    4.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

    2.对采购人员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5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利对待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4万元,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4万元,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7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8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9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累计金额不满2万元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小于5000万元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涉及向三人以上实施的。

    3.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3.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1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权力事项内容数量减少10%以上,20%以下的;或者合同金额增长10%以上,在20%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该行为导致合同权力事项内容数量减少20%以上,或者合同金额增加超过20%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在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2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3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10%,在20%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占采购合同金额比重超过20%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4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占合同金额比重在10%以上,20%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尚未履行部分金额占合同金额比重20%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5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6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相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7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8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9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0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1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供应商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2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二)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5.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4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但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具有两种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4.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禁止在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告、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告、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以警告。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合同已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实施该行为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两项以上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2. 2.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3.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采购评审专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采购评审专家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附件3

    临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金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15%—2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0%—25%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隐瞒财政收入25%-3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5%—2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0%—25%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25%—30%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4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5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4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15%—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一百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有关资金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5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0%—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15%—2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五十万元以上的。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20%—30%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0元-50000元罚款。

    6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1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5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0元-50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7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8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9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0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1

    其他违法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2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轻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罚款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造成较轻的不良社会影响。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造成较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下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0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上述规定。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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