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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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年度报告。至2024年6月30日申报截止日,还有部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参加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已向社会公示。 现责令未参加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限期十五天内及时自行补报、公示。逾期仍不报送、公示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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