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社会组织培育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准予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得再以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临海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