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6/2024-1349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文字解读】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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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2021年4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同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2022年7月台州市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号),对特困人员的认定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2.《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 3.《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1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4年5月,市民政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收到2条意见反馈后将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四、具体内容 (一)基本生活标准 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上年度是指2023年度临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4642元/年),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24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22332元/人/年(1861元/人/月)。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用标准为1861元/人/月,主要用于其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购置,零用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等。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保障费用1443元/人/月(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低保标准为1110元/人/月),其中:(1)零用钱187元/人/月〔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生活保障费用1861元/人/月)〕,按月发放给供养对象用于理发、购买卫生用品等;(2)服装费500元/人/年,由供养机构统一购置,以实物发放;(3)其它费用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用于日常生活照料。 3.集中供养统筹费用。统筹费用5016元/人/年,按月拨付,用于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开支。其中:特困人员的丧葬事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的,丧葬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2000元/人,按实报销,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负责办理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费用补助2000元/人。 特困人员住院需经镇(街道)批准,住院医疗费中的自理、自费部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在出院结算后及时给予报销。住院医疗费、丧葬费经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后列支(审批程序详见附件)。各供养机构需对统筹费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照料护理标准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月)的80%、40%、20%、10%确定: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226元/月。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即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113元/月。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五、适用范围 临海市范围内 六、适用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临海市民政局 解读人:龚海兵(主要负责人)、谢达 咨询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163号 联系方式:0576-85286728 解读时间:202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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