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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罚〔2020〕5号 王俊杏
发布日期:2024-06-05 09:56浏览次数:字号:[ ]

王俊杏未经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临海市桃渚镇红旗村(牛路头自然村)集体山开采石料共计36吨,外卖石料获利2400.00元人民币。经对照临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开采区块不符合临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矿产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0元;

3、并处非法所得49%的罚款,计人民币1176.00元。

上述罚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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