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罚〔2020〕11号 孙朝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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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朝华于2018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海市涌泉镇店头村集体土地面积936.60平方米用于停车场建设,现已地面硬化平整。经实地踏勘,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属建设用地500.57平方米和内陆滩涂436.03平方米。经对照临海市涌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67.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869.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等证据证实。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20〕11号),于同日送达孙朝华。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936.60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涌泉镇店头村集体; 2.限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7.0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69.6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年四月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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