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十六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理顺临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管理,结合临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各幢高层住宅用户结算水表出水阀门(含)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主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供水系统分设,不得合建合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平地区域)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山地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地形和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
建筑黄海标高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开发单位与属地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外高层住宅及其它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要求的制定和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监管落实工作;市卫健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属地供水企业根据相关合同承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高层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品质和管理直接影响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属地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应与属地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竣工后由开发单位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同时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发单位应根据建设方式向属地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时,开发单位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二次供水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外围设施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
(二)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整改或委托属地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整改。整改方案应与属地供水企业对接确认,设施整改完成后由开发单位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同时开发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发单位应根据建设方式向属地供水企业支付相应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整改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施在委托管理时,开发单位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二次供水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外围设施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三)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应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规范。各镇(街道)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上报改造小区,城管局统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属地镇、街道负责改造的政策协调工作;属地供水企业承担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业主、市财政和属地供水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业主承担高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其余费用由市财政和供水企业各承担50%。未改造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延续原有管理模式。
第七条 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在属地供水企业接收管理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共电费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属地供水企业负责。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后,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二)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九条 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实行同网同质同价,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费价格统一按普通居民水价执行。
第十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及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另行核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