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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50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3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历史城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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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历史城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历史城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升历史城区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水平,规范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若干意见》(临市委办〔2023〕 2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抢救第一、突出重点、保护风貌、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切实推进资金公开透明、规范合理使用,实行修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鼓励掌握地方风格技艺的古建工匠(团队)参与修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开工程的验收结果和工程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历史城区范围为北至北固山北侧边界,西至灵江东岸,南至灵江北岸,东至钱暄路、灵江路西侧道路红线以及崇和门广场西侧,面积约2.67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指的保护性建筑是指临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修缮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市本级财政拨款、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等。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年度修缮补助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修缮补助资金。资金使用完毕即停止当年补助,当年申报未安排的,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章 补助内容 第五条 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居民居住的建筑,且应为临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和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产权属于国有的建筑和产权属于集体、企业所有的建筑,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上述两对象不纳入本办法补助。 第六条 补助范围。建筑本体以及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地方特色建筑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修缮的建安费用。 第七条 补助方式。 (一)组成院落式建筑的室外公共空间的回廊、连廊、院门及所在围墙等相关历史风貌元素的修缮,经批准同意后由市政府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二)局部维修中的屋顶结构维修(桁架结构、椽木、望板、防水、屋面青瓦的更换),补助比例为70%,不超过3000元/户,鼓励保留并使用原房屋材料。 (三)历史建筑整体性修缮,补助比例为70%,建议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比例为60%,均不超过50000元/间。 (四)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的修缮,补助比例为50%,不超过30000元/间。 (五)现状或已经改为砖混结构房屋的修缮原则上不享受补助。房屋恢复为传统风貌建筑的,按前款传统建筑风貌建筑修缮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八条 原则上按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补助,体现“抢救第一、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优先”原则。 第三章 补助的申报和兑现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提交修缮补助申请。 (二)审核。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修缮设计和补助方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三)批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度修缮补助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实施。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 (五)监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做好全过程监督。 (六)验收。修缮完成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 (一)结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二)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在拨付补助资金前对补助对象名单和房屋修缮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项目现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三)拨付。补助资金实行“先修后补”,原则按照审定的修缮方案和实际工程量结算后进行拨付。申请人按照专业设计方案并由古建工匠(团队)参与修缮完成的获得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由建筑产权人委托他人进行修缮的,可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修缮补助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应书面告知修建申请人取得补助后的义务。同一处房屋在十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修缮补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适用本办法取得修缮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如有以下行为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补助资格,已经兑现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部分,将依法拆除并责令修复: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 2. 不按批准的修缮方案实施的; 3.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不按规定整改的; 4. 未按规定程序建设或拒不配合检查监督的; 5. 不按相关规定对修缮项目进行结算或不配合工作的。 (二)已取得补助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如不履行建筑保护义务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应当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履约,并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违约情况抄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负责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做好资金统筹、补助项目的核查和拨付;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古城街道共同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五条 修缮后的建筑要及时建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应与建筑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责任书,督促做好保护工作,巩固修缮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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