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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50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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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限额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在临海市限额交易区域平台开展的限额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交易是指本市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含村居)且项目金额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限额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限额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三)坚持廉洁、高效、择优;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五)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限额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涉交易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资源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以下简称限额交易区域平台)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审定限额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进驻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 (三)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限额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并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建和管理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限额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行业限额交易规则; (二)限额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等事项; (三)受理限额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查处。 (四)协助组建和管理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协助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五)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机构,须配备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限额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 (二)监督限额交易过程,审核确认限额交易结果; (三)受理限额交易各方的投诉,依法查处限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协助组建和管理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综合评标专家库,协助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限额交易区域平台建设主体为限额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场内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建设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存储等设备,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工作秩序; (三)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为限额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负责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的维护管理,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管理限额交易区域平台主体库; (五)协助对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及相关招标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六)及时做好限额交易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限额交易的业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限额交易项目手续合法、产权明晰并拥有无可争议的处置权; (二)按照规定履行限额交易前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手续,并提出交易申请; (三)组织限额交易活动,维护限额交易秩序; (四)澄清、答复投标人(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依据交易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并负责履约监管; (六)负责限额交易资料的收集并存档保管; (七)负责组织限额交易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限额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在项目业主委托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受理项目单位的委托; (二)编制限额交易文件; (三)组织限额交易活动; (四)澄清、答复投标人(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做好限额交易项目的投诉处理事项; (六)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限额交易资料。 第三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十五条 限额交易项目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进入限额交易区域平台进行交易,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且已立项的项目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限额交易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 除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下列项目: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二)未进入政采云系统交易的1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经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十八条 限额交易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发包和直接发包等方式进行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施工、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交易。其中,服务类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 (二)招标文件报送。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报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再向所在交易平台提交场地预约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同步发布。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限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仅限建设工程项目)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2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 (九)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在项目交易完成一个月内,按规定模板格式将项目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提交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存档。 第二十条 竞争性发包是指采用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承包人,可以采用反向竞价或一次性报价,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承包人。竞争性发包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争或邀请竞争。邀请竞争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应面向所有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 (一)发布交易公告。发包人明确参与竞价企业的资质(资格)条件,按规定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交易其它资料如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等随交易公告同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至企业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响应。企业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响应材料或在线竞价。 (三)确定承包人。响应截止时,发包人按照公布的规则在响应的企业中确定承包人,并在当天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四)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告发布2日后无异议投诉的,发包人发布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发包人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 (五)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发包人收集交易过程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第二十一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承包人。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需报镇(街道)批准。 (二)完成发包信息公开。发包人按规定发布公告,并同步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公告应当包括直接发包理由、预算价格、承包价格、承包人名称、资质(资格)条件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告发布后无异议投诉的,交易双方及时签订合同,发包人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平台。 (三)直接发包企业应从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质良好的企业中选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限额交易采用综合监督体系。 进入市交易平台的项目,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限额交易区域平台的项目,工程类不满60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不满30万元的交易项目由主管单位(业主单位)备案并组织现场监管,其中村(社区)项目由镇(街道)备案并组织监管;工程类60万元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监管,同时由业主单位组织现场监管,其中村(社区)项目由镇(街道)组织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限额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交叉不清、交易办法程序修改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网站,统一公开交易信息,推进电子化交易,强化电子政务实时监管,促进信息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交易主体及个人责任、效能、守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限额交易区域平台建设主体和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通报纪委监察机关,对相关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和纪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二十九条 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限额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调整的,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表 2. 购项目招标条件备案表 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4.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表 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信息公开备案表 附件1 建设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表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附件2 采购项目招标条件备案表
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 附件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附件4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表 临建招备 号
1. 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建设单位。 2. 提供备案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代理单位)的公章。 附件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信息公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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