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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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0号)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近日,我市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专项整治行动,并对集中充电执行电价政策、转供电价格收费管理等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的通知,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见下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二、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涉及转供电,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执行,转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的,月度用电价格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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