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5/2024-1347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汛政〔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单位: | 汛桥镇 |
关于印发《汛桥镇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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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机关各办: 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制定了《汛桥镇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和《临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街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引的通知》(临公竞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健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保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最优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部署,有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运行,现成立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陈益群 项 杰 副组长:杨建林 郑鸿翔 李登伟 上官州强 娄 敏 屠娟娟 李晶晶 王建军 王军光 王兆军 胡伟军 组 员:陈星佐 孙娇萍 杨凌霄 金 琳 周震宇 王巧玲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琳兼任,成员为赵洋元、杨珩、应道金。 三、审查范围 各办以镇政府名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镇人大、政府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审尽审、审必留痕”,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清理。但下列四类文件不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四、审查方式及流程 (一)单独制定政策措施审查。各办公室单独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联合制定政策措施审查。多个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相关规范文件和政策措施的,由牵头办公室为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措施经上述相关方式审查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经审查和征求意见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制定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办公室在政策措施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措施正本(含电子版)及公平竞争审查表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政策措施文本。 五、工作机制 (一)程序把关。各办公室在起草政策文件,涉及重大政策措施或有疑难问题的,可在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提交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发文报批流程中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基于起草办公室提供的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对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经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列入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议题。 (二)定期清理。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办公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本单位依法建立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每三年一次组织各办公室开展定期评估。对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构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或废止政策措施。 (三)强化责任。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各办公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镇纪委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街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办公室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例外情形的,起草科室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政策措施起草办公室、公平竞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合法性审查时)各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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