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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44/2024-1346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农〔2024〕64号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4-05-27 11:24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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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构建与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全面覆盖、集中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方式,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全面覆盖、监督到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全市范围内养殖环节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集中处理模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

(三)补助标准

按照《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农〔2023〕160号)补助标准执行。

(四)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无害化处理厂每月应对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我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创新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落实人员对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要实现多方联动,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

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库、处理、处理后产物去向等全流程数据应实时归集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入厂过磅、处理车间、暂存冷库、车辆洗消场地、处理后产物仓库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病死畜禽收集的专用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备案,配备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监管

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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