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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2024-04-17 09 : 22
  • 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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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4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共6章4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

    主要变化:

    1.法律责任的章节全部删除;

    2.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的专门条款;

    3.增加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管理载体,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环统、总量考核、源清单编制的依据;

    4.新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信息公开等内容,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

    5.新办法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实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6.所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等业务,均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

    7.增加了排污许可重新申请相关事项,强化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和规定;

    8.增加了排污许可电子证照的推行;

    9.删除了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已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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