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0/2024-1342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民撤〔20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临海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
|
林柱仙(男方,身份证件号3326************30),与女方当事人(持“恰马斗”身份证件,号码为:5333************65),于2006年9月18日共同向临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浙临结字020602014)。 2021年8月31日,生马娜(身份证件号5333************45)以与恰马斗属同一人为由与林柱仙办理补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331082-2021-104681)。 恰马斗于2024年1月24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林柱仙的结婚登记。 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建议书》指出:恰马斗与生马娜并非同一人,系生马娜冒用恰马斗身份与林柱仙办理了结婚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BJ331082-2021-104681号补发婚姻登记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临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21年8月31日办理的林柱仙与生马娜的补发婚姻登记证(结婚证字号:BJ331082-2021-104681)。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临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