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 ||
| ||
关于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办发〔2017〕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当年安排就业、次年申报认定的原则。审核认定对象为临海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集中申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全程网办):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采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网上申报,有二个网址访问平台: 一是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器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进入平台后点击“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在查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关键词,出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浙江省“,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法人用户登录”即可申报。 二是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webId=1),在政务服务网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关键词,出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对应行政区域,点“确定”。“浙江政务服务网”如果单位是首次办理,要先进行“法人登录”账号注册 (如果单位已有“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不需要再注册)。选择“法人登录”,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先下载“系统操作手册”学习,并按照系统申报要求完成申报操作,网上申报残疾人登记完成后,如果审核状态为“已审核确认”,请及时在“残疾人安置管理”界面上点击“完成申报”按钮,待审核认证数据发送税务部门后方可打印审核认定书。具体流程见操作手册。 (二)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临海市临海大道(中)321号临海市残联六楼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615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办理(窗口申报,手续较为繁琐,也需要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网报系统进行申报,建议用人单位直接选择网上申报)。 四、审核认定需要提供材料 (一)网上办理需提供材料 用人单位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后,申报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相关工资发放、社保及医保明细、残疾人证信息等全部由系统数据直接对接核验,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显示,若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系统核验异常显示状态为“×”时,则需要用人单位上传相应的纸质版证明材料予以补充;具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需提供材料 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劳务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还需填写《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和《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上述表格一式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表格可到QQ业务群下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承诺书可到业务群下载); 3、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残疾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聘用)审批表、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人事代理须提供协议; 5、用人单位2023年1-12月通过银行发放并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册、银行发放明细和流水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用人单位以现金发放工资申报不受理); 6、用人单位2023年1-12月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提供个人账户参保证明并由社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打印盖电子公章); 7、用人单位2023年1-12月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情况,提供个人账户参保证明并由医保部门盖章(或网上打印盖电子公章)。 注:以上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资料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网报系统进行申报时,如果出现系统无法自动校验,需要上传上述相关资料。因此,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能在单位自助实现网上办理和上传材料的,不建议到窗口办理。 五、超比例安置奖励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及就业比例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如超比例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请在审核认定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表格业务群下载,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纸质资料(需提供的资料同上述“窗口办理”),到临海市残联六楼615室提交申请。 六、相关说明(一)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实现与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协同共享,申报按比例就业年审事项时可通过系统比对相关数据,自动核验用人单位信息及残疾职工的社保、医保、工资、残疾人证等信息,事项办理已实现“减材料”“零跑腿”“全网通办”“跨省通办”,请用人单位首选网上申报形式,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二)网报系统经升级后,如2022年申报的残疾职工,在2023年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在“残疾人安置管理”可选择“导入上一年申报名单”。 (三)残疾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进行全面审核,对上传的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合同有效期已失效、残疾人和企业未签字盖章、上传与劳动合同无关内容等情况的,审核退回不予认定。 (四)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结果直接通过系统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如在规定时限内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将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期不能补办,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各用人单位予以重视! (五)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打印电子认定书。 (七)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中国残联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到联网认证系统信息为准。 (八)联网认证跨省通办业务办理时涉及的残疾军人证信息需以系统中推送信息为准,窗口和网办均不能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若有证件与推送信息不符,或网报系统无信息的情况,请用人单位告知军残人员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外县市或外省籍要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证件报备,直至库内信息与本人证件相符。 (九)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中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或者缴纳)。 (十)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十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窗口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材料,由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 (十二)用人单位异地申报联网认证需要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十三)用人单位在认证窗口申报联网认证时,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联系方式1.地址:临海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临海市临海大道中321号六楼615室) 2.联系电话:85118311、85311383 3.业务工作群:群号:733325619 群号:635745600 群号:762924663 群号:885979773 临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 4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