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4-1337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
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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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传统建筑工匠精神,厚植传统建筑工匠文化,传承传统建造技艺,规范“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认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是指在临海市传统建筑建造技艺方面,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工匠人才。 第三条 “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初审工作。
第一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专业类别: (一)建筑营造修缮类: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营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作、砖瓦作、石作、土作等工种。 (二)建筑装饰工艺类:包括木雕、石雕、灰塑、彩绘、大漆及鎏金等工种。 (三)建筑环境园艺类:包括古道、古桥、叠山理水、园艺等工种。 (四)建筑材料工具类:包括烧砖烧瓦、造窑,加工砺灰(贝壳灰),金属构件铸造、特殊工具制作等工种。 第六条 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熟练掌握传统建筑四大专业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工种技艺。 (三)从事传统建筑修缮保护、建造等相关工作十年以上,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 (四)所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合格。 (五)在传统建筑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业界认同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满足条件且有意申报“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的申请人应向各镇街提交《“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各镇街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讨论。认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对照认定条件对申请材料(包括参与过的项目相关证明,如现场施工照片、视频等;建造技艺实操视频;已获荣誉证明的复印件等)进行审核;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审核;实操视频不能满足审核要求的,可另行安排现场审核。 (二)审核结束后,审核小组形成“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建议名录。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建议名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名录,录入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库,同时由市建筑业协会颁发“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证书。 第三章 审核小组构成及要求 第十一条 审核小组成员数量不少于5人,成员须具有专业代表性,可以从临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临海市名城管理专家库或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库中选取,必要时可聘请市外相关专家。 第十二条 审核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其他审核小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审核过程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审核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核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申报人本人; (二)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三)与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开展师带徒活动。 第十五条 认定为“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资格、移出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库并对外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犯罪的; (二)违反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骗取“临海市传统建筑工匠”证书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备注:请将业绩方面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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