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44/2024-134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以案释法 ——董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
|
一、案情 2024年2月5日,临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临海市某地存在私自宰杀牛只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现场有多头活牛与数张带有血水的牛皮。 活牛所有人董某某承认,其于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屠宰活牛,并将所得的部分牛肉产品用于销售。 二、分析 董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案情,责令董某某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并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小贴士 随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浙江省对于生猪屠宰的管理日趋完善,但对于牛、羊屠宰的监管,仍较为缺失。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公布,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牛、羊屠宰设立了更严格的标准,有效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