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助企纾困 稳进提质 > 政策文件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政发〔2017〕28号
  • 日期: 2024- 03- 29 14: 51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 浏览次数:
  • 字体:[ ]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7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以创新驱动为核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特制订本意见。

一、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第一条 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以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企业,经考核验收,自投产当年开始三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全额给予补助。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纯设备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装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装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普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两条补助额度不受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限制。

二、推进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硬件投资)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机器换人、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为无人工厂的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

未列入前款但纯软件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使用临海本地企业生产的列入市级清单目录的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其购置费用按设备投资额再提高两个百分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提高两化融合应用水平。支持企业上云,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平台,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制造模式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新增企业上云项目,按有效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快信息经济和软件产业发展。在临海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纳税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行业协会建设专利数据库,按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第六条 实施“2513”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加大要素资源配置、兼并重组、创新活力、产业联动发展等扶持力度,促进骨干企业裂变发展。

第七条 建立名企名家表彰制度。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内计税销售收入和应交税收为依据,进行十强企业五十强企业百强企业排序表彰。

对当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授予其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金牌给予表彰。

建立百强企业功勋企业家荣誉宣传制度,在重点公共场所及新闻媒体宣传入选企业与企业家光荣事迹。

第八条 推动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对当年新进规模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上一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推动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计划,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新注册或规下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正式投产的,每家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提升企业现代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列入市级管理提升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引进管理咨询(不含各类认证及培训项目)费用支出总额大于20万元的企业,按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对通过卓越绩效、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认证的企业,给予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对当年被认定为一级(国家级)、二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产业优势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推动结构优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贷款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执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月均余额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每年补助5万元;超过8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2%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下且向科技支行申请获得贷款(含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年月均贷款余额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推进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保险费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企业家培训经费200万元,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分领域、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促进企业家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第十四条 打造“工匠精神”产业工人队伍。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大力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产业工人。对企业年度使用职工培训经费超过规定提取部分,按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每年在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中评选优秀行业协会2-3名,给予5万元奖励。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建立研究院。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检测和实验等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研究院、省级重点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3%以上部分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加快重点产业军民融合步伐,促进军工经济与我市经济的多方面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对四证齐全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经联合认定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通过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成功竞拍的,购买技术成果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项再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积极开展市校合作,搭建科技合作平台。鼓励高校院所与临海建立全面科技合作关系,按协议约定支付协作费。

企业开发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省级立项并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项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可申报专利授权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同一专利最高奖励9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支持企业进行专利维权。对企业利用授权或引进的发明专利实施的产业化项目,三年内该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属独立整件产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独立整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有多项专利的视作一项),每年每家企业限报3项。

企业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30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推进三强一制造

第二十条 强化质量供给建设。实施三强一制造工程,打响临海制造区域品牌。对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产品,每个给予20万奖励。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对获得台州市政府、临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获得采标标志证书,给予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采标确认证书,给予每个奖励2万元。

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制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其他主要起草单位减半奖励;为主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每个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每个奖励3万元。

承担组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被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品牌基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给予申报管理机构每件奖励10万元。对申请、转让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50%费用的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及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

六、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第二十三条 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且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其中工业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必须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电平衡测试的企业补助5万元,且对项目中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部分给予1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加快实施智慧能源。对完成智慧能源云平台建设的企业给予每个测点1000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行清洁生产。对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5万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省绿色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加快淘汰落后设备。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设备)的,按账面设备净值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足额安排资金用于对振兴实体经济的扶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享受优惠及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及政策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再生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营项目属于《临海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九条 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71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临政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数据统计口径

附件

 

有关数据统计口径

 

一、产业统计范围:工业企业。

二、销售收入统计范围:在临海纳税的销售收入。

三、税收统计范围:按照以企业为纳税主体在临海缴纳的全部税收统计,不包括非税收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企业部分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均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上交的其他税费、各种基金。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个人部分仅指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

五、合并报表范围:

1、母公司下属的独立子公司,属于全资子公司的,纳入统计合并范围;属于非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或其股东的全部持股比例达到子公司50%(不含)以上的,可纳入统计合并范围。

2、母公司下属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可纳入统计合并范围。

3、资本关联企业,相同的股东在多家企业中均持有50%(不含)以上股份的,这些企业可合并统计税收;几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可合并统计税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