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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4-1377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办发〔2024〕49号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1-2024-00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日期:2024-12-30 15:57
  • 来源:临海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化学原料药行业中小企业“N+X”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24号

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24〕37号

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55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件)

一、《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上市(拟上市)企业招引力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21号)

(一)删除“第四条 企业在国内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及以上投资在我市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以招股说明书为准,含补充流动资金),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二)删除“第七条  对注册地和生产基地(需一年内在我市获得土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含境外),正常生产经营且依法纳税满一年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三)删除“第八条  对注册地和生产基地(需1年内在我市获得土地)迁入我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3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四)删除“第九条  对迁入我市的具有较大影响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可加大奖励力度。”

(五)删除“第十条  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对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补助,最高补助8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及以上投资在临海辖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可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西兰花产业振兴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29号)

删除第三条第十款“支持西兰花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中“优先安排规模上企业扩大生产用地”的内容。

三、《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23〕26号)

(一)删除“5.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对新设立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开业运力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一次性奖励25万元;开业运力5万载重吨(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删除“6.支持新增船舶运力。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新建自有运力、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和光租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货船或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船龄15年〔含〕以内),给予80元/载重吨的奖励(其中光租船舶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原则上分五年兑现,每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20%(如该船舶退出临海辖区内营运当年起取消奖励)。”

(三)删除11.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纳统的工资总额同比增长20%、30%、50%(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5万元,企业每年享受工资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为限”的内容。

(四)删除“13.推动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即按纳统营业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20%(含)的,每年按纳统营业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营业额同比增速正增长但未达到20%的,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贡献为限。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删除21.中“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运作”的内容。

(六)删除“24.对我市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贡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3〕30号)

(一)删除“(一)鼓励企业加速集聚。对新引进的非供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给予最高2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5年。”

(二)删除“(二)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开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按递级补差。”

(三)将(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以及数字内容服务等相关的企业”修改为:“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临海市范围内依法经营,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以及数字内容服务等相关的企业”。

(四)将(十)“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根据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由政府产业基金参与”修改为“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根据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产业基金参与”。

(五)删除“(十一)本实施意见第(一)(四)条不受当年度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

(六)删除(十二)中“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八年内对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总量80%”的内容。

(七)将(十二)中“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临海市内任何政策补助”修改为“一经发现不再享受此文件涉及的相关政策补助。”

临政办发〔2024〕49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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