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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7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48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单位: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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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十七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含企业年金)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内容。具体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计分。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申请配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租)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解释和申请,原则上设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办证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市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成员身份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和有无参加非法组织的核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参保情况和台州技工的核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核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献血情况核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身份的核查; 市慈善总会:负责对捐款的核查;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市税务局:负责缴纳国家税收情况的核查; 镇(街道):负责对参加镇(街道)组织及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合格情况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额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九条 市教育局、市住建局根据本细则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配租,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积分受理窗口。 (一)必备材料。 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二)选择材料。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提供代表(委员)证; 3.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台州技工的,提供相关证书; 4.参加社保的,提供市人力社保局证明;参加企业年金的,提供年金缴费的有效证明; 5.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6.参加本地组织的活动的,提供该组织出具的证明; 7.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参加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 8.组织本市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单位,必须在开展志愿活动1个工作日之前向市新居事务中心报备志愿者名单、活动名称; 9.慈善捐款的,提供本市慈善组织捐款证明; 10.退役军人、转业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退出现役证书; 11.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2.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 13.市税务局的纳税凭证; 14.申请人根据《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各相关材料初审、核查完毕后汇总到市新居民事务中心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五条 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审核评分完成后,及时公示申请人积分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值有异议的,应在积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提出。经审核确有变更的,重新确定积分值。积分公示后无异议的,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出具积分卡,由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积分卡。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七条 积分卡有效期为申请当年,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初审,市新居民事务中心进行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变动事项,重新确定积分值。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间要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已申请积分入学的在受理期间的不予更改)。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积分值累计达到50分及以上,且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按其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因保障对象有关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其轮候资格取消,顺序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按照“一件事”的要求,落实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开展申请对象的资格确认。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积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请人一人积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及审核程序、管理等详见《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资源实际情况,提供本年度各镇(街道)公办学校可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学位数,并经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入学需要的,应在当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积分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在6月10日前将全市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全市积分排名情况。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镇(街道)接纳为主、全市统筹的办法,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三十条 网上报名:所有积分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登录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第一批次:网上报名的积分入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到本镇(街道)中心小学、中学报名,中心小学、中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学校和学位数,依据积分高低确定可入学名单并落实到相应的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批次: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网上报名的积分入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继续报名,各镇(街道)中小学根据空余学位数和镇域范围内申请对象的积分高低,继续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第三批次:尚未入学的积分对象,根据市教育局公布的空余学位数,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可以跨镇(街道)选择有空余学位的镇(街道)中心校、初中进行报名。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本人积分卡;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由父母一方选择所在镇(街道)进行申请,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三十三条 公办学校应按照本细则接纳持有积分卡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新居民事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积分值公示及入学、配租管理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证明向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反映。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因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而获得的积分清零,并取消因此项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提出,由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应用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入学、配租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9号)废止。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含企业年金)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参加非法组织等内容。积分制管理总积分=基本分+加分+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 (一)个人基础得分。 个人基础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龄得分+特殊身份得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台州技工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为10分;大专为15分;本科为25分,硕士为40分,博士为6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年龄得分。 年龄在20周岁—55周岁之间(包括20周岁、55周岁),加5分。 3.两代表一委员得分。 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镇(街道)级为10分,临海市级为20分,台州市级为30分,省级为40分,国家级为60分。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4.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4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5.台州技工得分。 得分标准:一星“台州技工”为10分;二星“台州技工”为15分;三星“台州技工”为20分;四星“台州技工”为30分;五星“台州技工”为40分。按最高星级计分,不累计加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含企业年金)得分。 得分标准:在临海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累计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20分。在临海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企业年金的,累计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限5分。 (三)居住得分。 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自主申报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临海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加20分。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临海市范围内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年加2分,最高限30分。在临海就业的临海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4分。 3.自主申报。 得分标准:流动人口自主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加2分,通过台州码等自主申报系统申报居住登记、进行亮码的,加2分。 二、加分 (一)科技创新。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的研发单位所在地为临海,专利权利人的地址为临海。 1.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给予加20分;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10分;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给予加5分。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加20分、5分、3分,获国外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 3.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5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加20分、10分。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此项累计限60分。 (二)社会贡献。 1.近三年在临海市担任镇(街道)流动人口协管员一年以上的,加5分;加入新居民联谊会、流动人口党支部,成为该组织成员的,加5分,担任联谊会理事、党组织委员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的,另加5分;加入本市其它党团、民主党派组织的,加5分;同时加入多个组织或多处任职的,按高分计算一次。参加临海市新居民事务中心、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组织的会议、活动的,每次加1分,最高限15分。 2.近三年在临海市参加市新居民志愿服务队每满4小时加1分,最高限30分。 3.近三年在临海市参加镇(街道)组织的平安巡查、宣传等义务活动的,每次加1分,最高限10分。 4.近三年在临海市捐款每满1000元加1分,最高限25分。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5.近三年在临海市参加无偿献血的,一次献血200毫升加2分,一次献血400毫升加4分,最高限20分。 6.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加50分,最高限50分;在临海市参加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成功的,加10分。 7.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凭退役证、退出现役证书或者转业证书加20分,服义务兵期满后,服兵役每增加1年,加2分,最高限40分。 8.近三年在临海市参加市级、镇级外来人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成功并起重要作用的每次分别加2分、1分,疑难复杂案件每次加3分,最高限2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要求:近三年内在临海市工作、学习、生活期间。 1.获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临海市级部门表彰奖励每次加5分,最高限20分。 2.获得临海市委、市政府及台州市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最高限30分。 3.获得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60分。 4.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厅局)级、县(处)级、科级单位通报表彰的,分别加60分、40分、30分、10分、5分。最高限60分。 同一年度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一次,此项累计限60分。 (四)投资纳税。 1.在临海市个人实际投资20万元起计分,每满20万元加1分,最高限50分。 2.个人在临海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限50分。 三、减分 (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10分。 (二)近五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20分。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扣30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扣10分,居住消防不合格出租房屋的扣5分。 (五)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黑社会、恐怖等非法组织的,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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