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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日期: 2024- 12- 02 08: 58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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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京涛、赵景娇等2委员:

在临海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多管齐下防止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履行义务的提案》(第093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也随之增多简化注销登记手续,是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的便民举措但部分企业违背信用原则,为逃避债务的偿还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而进行恶意注销,损坏健康的市场运行体系,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针对这一问题,我局联合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依法履职,形成治理合力防范和规制企业恶意注销登记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构建预警机制,筑牢防范“恶意注销”之篱

一是强化协作共同治理。建立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问题预警机制。司法局推动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行政处罚数据平台,对还有行政处罚未履行却在审批注销环节的企业进行红色预警。检察院通过司法大数据研判,将此类案件的数量、特点等信息,通过司法建议向相关部门提醒,合力筑牢企业经营秩序的“安全线”。发现问题苗头后,一是告知当事人不得恶意注销公司;二是通知公司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涉案公司的注销登记;三是检察院牵头有关部门会商会办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二是能动履职促进治理。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个案办理促类案治理,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机制。如2023年,检察院院通过大数据排查,精准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恶意注销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一份。法院加强审判管理。落实“阅核制”及“四类案件”监管要求,院庭长阅核监管及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涉案企业有恶意注销嫌疑的,依规定迅速上报,并启动相应措施,主动联络相关部门,及时追回损失。

二、打破信息壁垒,建立部门间“信息交互”之渠

一是通畅数字化信息共享渠道。设置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共享模块,将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数据转化,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与公司注销信息数据互通。依托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企业可直接登录企业注销“一网”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可自行修改清算组成员信息。税务部门对有即办资格、没有任何注销监控的企业进行注销,并推送清税证明相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海关办结各项手续后,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完成注销备案登记。对存在异议企业,如有涉税事项未完结、未结社保事项等的,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在企业注销“一网”平台进行反馈,中止企业注销程序。

二是建立部门间信息处理机制。市场监管接收到市场经营主体各类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本单位信息、外单位提供的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企业注销警示信息;目前临海市人民法院、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通过“内跑平台”(台州市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销警示信息,其他单位没有通过“内跑平台”提供信息的,我局也落实专人负责接收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企业警示信息。对于注销时有相关警示信息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核查机制,防范恶意注销企业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行政处罚等。

三、部门联动配合,出打击“恶意注销”之拳

一是建立多维履职体系。一方面部门各司其职。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关注舆情热点,深化结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多渠道多维度排摸恶意注销企业相关线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加强部门横向协作,完善“行刑纪检”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对经营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恶意注销企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予以严查。法院在审执民商事案件中,留意涉案企业是否在诉讼中存在因恶意注销登记而引发不良影响的情况,引导当事人采取相应手段。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联合市法院、市检察、市司法局等,织密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对问题公司为逃避行政处罚“恶意注销”,钻“放管服”改革空子的行为开展专项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当事人主观故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邬沁心

联系电话:85175171            编:317000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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