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0/2024-1373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应急〔2025〕27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布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关于做好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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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工作,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原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原浙安监管危化〔2016〕97号修改)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总体要求 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总体原则,严格控制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核定数(附件1)。 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工作,对于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且符合经营许可安全条件的申报点位数大于核定数的,应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的认定;对于上述申报点位数小于核定数的,有关镇(街道)可以对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但符合经营许可安全条件的申报点位进行资格认定,相关申报点位数大于剩余核定数的,应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的认定;若核定数仍有剩余的,有关镇(街道)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属地应急办、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联合踏勘选取外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附件2)要求的合适地点,采用搭建临时建筑物设置点位,已取得考核合格证方可参与报名,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的认定。提倡采用委托公证处公开摇号、网上直播等方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临海市范围内有意向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市各经营单位只能申请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具体允许销售日期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标注为准。 (2)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被市政府列入禁放的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4)零售场所设置在临时建筑物的,临时建筑物应由零售户自行搭建并符合《规范》第7.2条要求,使用面积宜控制在10-40平方米。 (5)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应符合以下要求: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0㎡且≤2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50箱;零售场所使用面积>20㎡且≤4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00箱;零售场所使用面积>40㎡且≤20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200箱。 (6)零售点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依照《规范》执行。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资格认定和公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9日)。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通知、发布公告,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总体分三个批次开展资格认定:第一批次为取得考核合格证且有符合经营许可安全条件点位的,申请人携带考核合格证向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报名;第二批次为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但有符合经营许可安全条件点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报名;以上两个批次均需各镇(街道)应急办严格按照《规范》等要求对所有点位进行现场确认,对于申请点位明显存在异地经营嫌疑的,应不予布点。第三批次为采用搭建临时建筑物设置零售点的,有关镇(街道)应及时公示点位设置情况,公示期五天,申请人携带考核合格证向所在地镇(街道)应急办报名。 有关镇(街道)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申报资格确定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当年),可邀请当地纪委(纪工委)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各镇(街道)要将确定后的布点文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接受监督。各镇(街道)于12月9日下班前统计汇总需参加培训考核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附件3)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抽查。 (二)人员培训考核(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2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中安全管理人员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才可参与报名。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和教育形式将另行通知。 (三)资料申报上交(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6日)。上交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至当地镇(街道)应急办(一式2份:市局1份,应急办1份):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附件4); 2、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附件5)。 各镇(街道)应急办对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须在2025年1月6日前将上述申请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的,附件6)、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记录(附件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8)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科。 (四)审核确定(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各镇(街道)应急办报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 (五)领证复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应急办统一领取发放,各镇(街道)应急办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符合安全条件的,由申请人签署安全承诺书(附件9),与《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附件10)一并上报后,领取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则暂缓领取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一证多址”,异址经营,超量储存和在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不得形成集中连片经营。 (三)零售场所属于临时建筑物的,销售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及时自行拆除或移除,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回收存放在专用仓库,严禁私藏。 (四)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被立案查处人员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往年烟花爆竹经营诚信情况纳入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范围。 (五)考虑到我市地域面积较广、零售点位分布分散,为有效缓解集中配送压力同时保证零售经营的合法合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可以在市应急管理局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开始进行配送,实施配送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镇、街道将配送清单报送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应急办负责在烟花爆竹配送至零售点后对零售点张贴封条,至许可证生效当天才可允许解封,各镇(街道)应急办要加强巡查,对于零售点私自解封的一律作吊销许可证处理。 附件:1、2025年临海市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点核定数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 3、镇(街道)参加烟花爆竹培训考核人员汇总表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5、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情况说明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选址联合踏勘表 7、烟花爆竹店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记录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9、安全承诺书 10、现场安全经营条件复查确认单 (联系人:王海平,联系电话:0576-85126098)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1: 2025年临海市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点 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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