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4-137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以案释法】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浙江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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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7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浙江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A”)涉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10月14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公司A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同月28日,向涉案公司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1月18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公司A施工的某某酒店大楼内部1层、15层、18层和19层项目位于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该项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踏勘日已施工完毕,尚未投入使用,总装修面积为4465平方米,经浙江**咨询有限公司审定,总工程造价为4651037元。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承认其任职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相关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公司A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版)》第115项第一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涉案公司A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罚款;2、对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375)的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徐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375)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一是本涉案主体系施工单位,法定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仅仅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进场施工,未关注项目审批文书,忽视应办理的项目建设程序;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自由裁量上。当事人粗心大意,未严格关注审批程序,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应在全社会加强项目建设程序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法律意识,建立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向其出具依法申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的思维。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先办证、后施工”原则按步履行。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周娉婷、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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