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4-137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发布单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以案释法】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浙江某某锻件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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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6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浙江某某锻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A”)涉嫌未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7月15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公司A擅自施工进行了现场勘验。7月17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公司A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月19日,向涉案公司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8月7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公司A的4#厂房和办公室2项目位于临海市杜桥镇****。该项目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幢四层和一幢二层,建筑面积1630.47平方米,于2002年建设完工,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经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为710522元。7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后了解到该项目目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公司A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版)》第115项第一类的规定,对涉案公司A处以壹万叁仟零肆拾叁元柒角陆分(¥13043.76)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本项目为工业企业补办项目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依据临政发〔2022〕22号文件,如何适用法律、科学自由裁量及酌定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上。该项目完工时间结点较早,虽已过二十年之久仍不能免除其责。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对其依据临政发〔2022〕22号文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业企业补办项目处罚工作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筑行为。对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先办证、后施工”原则按步履行。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王成、周娉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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