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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30/2024-137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案释法】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临海市某某高级职业中学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政处罚案
  • 日期:2024-12-19 09:03
  •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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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4731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海市某某高级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涉案学校A”)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929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执法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1012日,向涉案学校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025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学校A临海市某某高级职业中学教学楼项目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924日对涉案学校A的法定代表人郭某甲和后勤总务处主任郭某乙开展询问,核对并签署了询问笔录。得知涉案学校A教学楼项目开展的内容为室内装修和消防改造工程,于20194月进场施工,并于236月完工。该项目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在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因9月份开学需求,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学校A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10项第一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学校A处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一是本项目属于教育领域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原因是为了顺应9月份开学的时间节点,并不是思想上故意不办理,能否减轻处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自由裁量上。当事人违法虽有缘由,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从而减小火灾隐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再加上本项目为教育领域工程,受众群体为弱势群体,对消防验收的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后再投入使用的顺序,做实责任和义务。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方能、尤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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