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大洋街道国庆片区三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迁的预公告 |
|
为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加快国庆片区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临海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临市委办〔2018〕27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临海市国庆片区一期改造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对临海市国庆片区三期改造建设项目房屋预征迁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实施征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大洋街道国庆片区三期改造建设。 二、预征迁范围:张岙自然村。 三、征迁主管部门: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迁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五、征迁补偿安置事项: 1.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临海市国庆片区一期改造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19〕42号)。 2. 本区块征迁协议签约率达到100%后,启动征迁腾房程序,搬迁腾空期限为安置房分房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可在原住宅居住,取消发放临时安置过渡房费和腾空奖。如遇项目工程等特殊情况需提前腾空交房的,另行给予临时安置过渡房费,过渡房费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临海市国庆片区一期改造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19〕42号)文件执行,计算时间从腾空之日起至腾空期限最后一日。 3.本期征迁人口计算的基准日为《关于要求启动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片区三期征迁改造的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公告之日(批复公告日),在此以后一周年内因出生、婚嫁及合法领养等原因而自然增加的人口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入有效安置人口数。 六、签约期限:由征迁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七、其他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房屋预征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的房屋装修、新建、改扩建等一律不予补偿。暂停办理房屋预征迁范围内下列事项或行为:房屋转让、调剂、调换、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户口从外村迁入被征迁村的,仍应根据临海市征迁安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 征迁实施单位将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宣传、调查、房屋评估等一系列工作。为更好地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被征迁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做好征收补偿情况调查登记、房屋评估等征收的各个环节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 特此公告。
附件: 1.《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3号) 2.《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临海市国庆片区一期改造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19〕42号) 3.《关于要求启动临海市大洋街道国庆片区三期征迁改造的请示》经市政府批复文件
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8日 |
打印 关闭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