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29/2024-1370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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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现对《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62号)第六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修改为“(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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