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部门)
索引号: LH331082/2024-1372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临海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日期:2024-11-21 14:54
  • 来源:市司法局
  • 浏览次数:

序号

用证部门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出具单位

保留理由

 

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证明材料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门店)

验收、变更(需现场检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办、变更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证明材料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内的工商登记注册事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台州市商事主体转型升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细则的通知

5

农业农村局

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人社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

6

农业农村局

场所使用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房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许可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

7

农业农村局

培训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相应培训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或培训的科目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

民政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弃婴入院、收养登记

公安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

民政局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单位、镇街道、村(居)委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0

民政局

弃婴数据录入打拐系统未比中情况说明

弃婴入院、收养登记

公安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

11

民政局

婚姻登记情况证明(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的情况)

补领婚姻登记证

原婚姻登记机关、村(居)民委员会

《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2

人力社保局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原工作单位、军队或人武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人力社保局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卫生院、公安局、医院、(镇街道)村、社区等权限部门

作为各类待遇享受或终止的依据

14

人力社保局

供养亲属主要供(抚)养人及无生活来源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工伤遗属、参保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办理及领取;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相关待遇办理及领取。

镇街道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15

人力社保局

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遗属、参保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办理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相关待遇办理及领取。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镇街道

《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6

人力社保局

学籍证明

全日制在校生期间参保,申请退费。

教育部门

人社建字[2020]212号

17

人力社保局

刑期证明

服刑期间参保,申请退费。

司法机关

浙人社函[2010]358号

 

18

人力社保局

军龄证明

城乡居保参保的复原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退役军人事务局

浙政发[2009]62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