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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需征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名下两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4〕15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名下两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分别为: (一)电信调度楼: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85号;证载的房屋建筑面积8926.7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484.15㎡,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电信新大楼:坐落在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与台州府路转角;证载的房屋建筑面积10913.33㎡,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405㎡,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范围具体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调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新大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3)。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实施。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调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新大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需征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两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参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主城区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具体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调度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新大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3)。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两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分别为: (一)电信调度楼: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85号;证载的房屋建筑面积8926.7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484.15㎡,土地性质为授权经营(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电信新大楼: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191号;证载的房屋建筑面积10913.33㎡,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405㎡,土地性质为授权经营(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4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1号); (六)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浙江临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由市政府成立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标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成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建造时间事实依据; 2.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建成的房屋,依据审批存档资料、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等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 3.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80%给予材料费补助; 4. 2013年10月1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实施后新增的建筑物,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房屋审批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用途确定。 2.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其正面临街进深15米内的底层房屋,按现用途评估价值的4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和补偿。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依据由被征收人提供。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土地面积按容积率1.5计算。 3.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八、评估相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置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三)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装修结合成新、附属物构成价格因素评估确定。 (四)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10月9日,确定电信调度楼土地性质为授权经营(国有划拨),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基准单价为103万元/亩,确定电信新大楼土地性质为授权经营(国有划拨),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基准单价为108万元/亩。房屋重置价评估依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20〕29号)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4.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增加补偿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7%给予奖励。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产权调换。 本次产权调换采用功能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1.安置房源:产权调换房屋采用期房安置,位于临海市开发大道与柏叶中路交叉口东北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该地块土地拍挂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置房建设要求设定相应出让条件,建成后回购予以安置。由被征收人与该地块开发方直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2.安置房面积控制标准:采用等价值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倍以内。安置的车位不少于250个。 3.安置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安置房(含地下车位、室内装饰装修等,下同)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的需补缴差价;安置房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低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结算均在交付时一次性结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4.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市场评估价。 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3%或按实际评估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评估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补偿内容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结合成新),以及存货等搬迁费用。 7.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和两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协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6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 (一)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国庆片区临海电信城东分局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3〕23号)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电信培训中心),其安置地由原临海市东渡路与柏叶路交叉路口东南地块一并调整到本次征收安置地块;安置地块评估时点按照本次征收决定公告时间;原选定的评估机构及协议明确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材料费补助、按期签约和搬迁奖励费等均不作调整,在已签订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二)鉴于电信调度楼和电信培训中心设有核心机房和通讯枢纽,承担国家长途骨干网节点和台州市域汇聚节点的功能,且考虑通信网络搬迁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为确保被征收房屋按期搬迁和通讯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明确核心机房及通讯枢纽相关线路及设备统一迁改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大田支局(临海市大田街道福民路3-1-1号)。搬迁费评估按本方案实施。 (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批准相关文件中属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化等带征用地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包含被征收房屋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但不包含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材料费补助。 (五)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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