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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罚。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突发事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通信、公交、医疗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 一般 | 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对运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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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设施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五)其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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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或者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或者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十)在车站、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一)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二)其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仅适用于第十九条第六项、第八项。 | 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