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30/2024-1367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
发布单位: | 市住建局 |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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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手册 一、立法背景 营商环境是执政理念、治理水平、行政效能和整体形 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关系一个地方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提 升。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 创造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 部署,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 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 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去 年考察浙江时对我省以重点领域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各 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作出重要指示。开展营商环境综合立 法,加快构建“1+N”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是我省深 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新定位新使命乘势而上 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落实三个“一号工程” 部署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的必然要求。2023·2· 年以来,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 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统筹推进三个“一号工程”。营商环 境优化提升在三个“一号工程”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意义 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地位。随着三个“一号工程”的纵 深推进,改革创新的探索为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提供了 实践基础,改革攻坚的部署也亟需通过立法保障,以积极 回应改革急需,固化提升改革成果,有效破解改革难题。 (三)制定《条例》是助力企业应对国际复杂形势, 赢得发展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的营商环境是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关键所需。当前,国际 政治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制度型开放 不够、社会预期偏弱。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 立 ” 破除制约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对于提振市场主体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增强经济 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具有 特殊重要意义。 (四)制定《条例》是破解痛点堵点,在中国式现代 化新征程上再创浙江民营经济新优势的重要保障。我省营 商环境虽然处在全国前列,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 照市场主体所盼所需,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高法 治化治理能力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不足。迫切需 要以问题、需求和目标为导向,不断破解难点堵点,进一 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把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擦得更亮。 二、特色亮点 《条例》九个方面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浙江辨识度。 (一)建立基础体制机制,夯实优化营商环境根基。 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 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 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二)健全准入退出制度,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准入准营衔接机制,要求登记机关提示需经许可 的事项并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二是完善“个转企”支持措 施,允许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使用 原字号。三是针对企业跨区域迁移问题,规定不得要求在 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并建立 迁移服务协调机制。四是破除隐形壁垒,明确招投标、政 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 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五是 强化政府履约监管,要求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 失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等予以限制。六是建立信用 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制度。七是规定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简易注销; 要求完善破产协调联动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明确企业破 产启动援助资金可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启动援助,推动 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再次创业能力。 (三)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 在政务服务标准化方面,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 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 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追溯。在政务服务便利化方 面,建立企业报表、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要求编制 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 无违法违规证明。在中介服务规范方面,要求编制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 台,实行线上办理。 (四)落实增值服务理念,实现涉企服务集成供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 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一是构建服务载体,要求依托政务 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 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并规定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 举报功能,与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对接;明确可以划分企业 社区,健全一体化服务机制。二是优化建设项目服务,建 立分阶段施工许可、工程图纸线上审查、专项验收过程指 导、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电子归档等制度。三是提升政策 服务精准性,要求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汇集涉企政策,精准 计算企业需求,推送相应信息,实现“政策找人”、免申即 享;要求探索合并报税,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此外,还对 电子证照库建设、电子票据服务、区域评估、风险监测预 警等作出规定。 (五)强化要素保障支撑,赋能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在土地要素方面,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满足 差异化用地需求,并健全标准地制度。在劳动力要素方面, 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并要求健全 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给予职称、薪酬、住房等保障或便利。 在资本要素方面,规定建立金融专题数据库,为增加信用 贷款规模提供支持;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建 立上市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在数据要素方面,建立数 据权益登记制度,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 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要求培育数 据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资源要素方面,要求供水、 供电、供气等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提高供应可靠性,降 低用能成本;明确从规划红线到公共管网接入工程的费用 不得由企业承担。 (六)健全创新支持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是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机制,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二是要求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明确科技人员 兼职、创业支持政策和职务成果赋权、奖励等制度。三是 要求分级分类制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载 体建设,完善首台(套)激励保障机制。此外,还对大型 科学仪器开放、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作出规定。 (七)优化开放提升举措,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立足高质量“引进来”,规定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 竞争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要求高 标准建设自贸区,对标先进规则,探索改革创新;规定外 国投资者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 业待遇。立足高水平“走出去”,要求加强跨国企业、涉外 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 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进出口便利化方 面,要求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规范审批和收费, 优化通关中转流程。 (八)健全尊商亲商机制,打造最优人文生态环境。 在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 清单和倡导清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促进“两个健康” 方面,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 经营者梯次培养,探索“两个健康”创新实践。在弘扬浙商 精神方面,建立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褒扬激励和宣传 制度,要求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 权信息。 (九)规范政策优化监管,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进行政策协调性、出台时机等评估, 并设置适应调整期。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有事必应、 无事不扰”具体制度,规定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和综合 检查场景清单,实现抽查标准化、“综合查一次”。在权益 ·7· 保障方面,规定慎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 业等措施。在合规管理方面,要求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 规体系建设,编制合规指引。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方 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应立案不立案 等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法院健全审理机制并加大追赃 挽损力度。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 第四条:组织保障 第五条:增值服务体系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 第七条:工商联和协会、商会职责 第八条:市场主体义务 第九条: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条: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 主题: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 涉及条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 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 整合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增值服务 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 具体解读:增值服务,是指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的 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的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政务服务 增值化改革,是指党委政府为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 益、强化功能、加快发展,通过制度创新、数字赋能双轮 驱动,政府、社会、市场三侧协同,进一步优化基本政务 服务、融合增值服务,对政务服务体制机制、组织架构、 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的变革性重塑。当前,我省在优 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的基础上,整合政府侧、市场侧、 社会侧服务功能,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 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项目、政策、金融、人才、 法治、科创、开放、数据等集成服务,构建形成全链条、 全天候、全过程的为企服务新生态,为“民营经济 32 条 ” 落地见效提供强大改革动能,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 供有力支撑。 主题: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涉及条款: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 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健全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线上线下结合的评价方 法,利用无感监测、问卷调查、现场体验等方式对设区的 市、县(市、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具体解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 以 评促改”方式来推动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目前,我省 对标世行 B-Ready 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 准,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本形成 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同时,我省强化数字赋能, 在全国首创推行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评价模式,迭代优化 企业感受度调查问卷,创新实施现场体验官制度,完善季 度监测和年度评价有机衔接的考核体系,基本形成了全省 域线上线下相结合、无感有感相融合的营商环境评价机 制,为综合分析研判指标数据,找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短 板弱项,推动全省各地靶向发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下 了良好基础。下一步,将持续对标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新 标准新理念,坚持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进一步完善 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式机制,为全省各地 调整完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助力打造 全省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个转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七条:公平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政府履约监管 第二十条:歇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企业破产 主题:便利“个转企” 涉及条款: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 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企业名 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具体解读:“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自愿转型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都 对优化“个转企”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快、更好转型发展,我省 在原有转型登记制度上进行重大调整,2023 年出台《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 更 ”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设立 企业,并支持保持升级前后字号、档案、荣誉称号等方面 的延续性。 主题: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 涉及条款: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 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 依法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 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 程序。 具体解读: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 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 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不得给企业跨区 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我省通过落实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 度等措施,全面清理废止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 定;创新实施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整合企业迁出、迁 入、调档、变更登记等业务为“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变跨 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下一步,将 深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规范迁出时限、流程、条件, 进一步打破迁移限制壁垒,推动迁移更为便捷高效。 主题: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涉及条款: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 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 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 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解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 场主体,主要是指在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则和招标文件示范 文本中,要严格遵循“七个不准”:(一)不准限定投标人 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不准设定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不准设置或者 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 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四)不准在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 加分项;(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 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 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七)不准有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 行为。 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要严格做到:一是政府采 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 二是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 ·15· 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 三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 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下一步,将创 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推进集中裁决改革,解决 “同案不同判”问题,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各类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主题:便利企业退出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 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保护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 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 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 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具体解读:企业退出即企业市场退出,现行法律制度 中,企业退出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非破产退出路径,即 企业依据章程或决议、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原因解散,·16· 进行清算并注销后退出市场;二是破产退出路径,即以《企 业破产法》为依据,通过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制 度安排实现市场退出。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债权人公平受 偿,还能推进市场资源要素有效流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包括十项一级评价指标,其中一 项即是“办理破产”。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应当给 予一个规范化的市场退出路径,这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基 本内容。 债务人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推 进指定管理人、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 由地方政府提供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配套制度和公共服 务保障;由破产管理人办理接受债权申报、审查、资产核 查等具体破产事务,在 “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办理破产事 务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 框架中,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 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 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 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以提升破产处置便利度和破产工作 质效,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这有赖于建立健全企业破 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资产处置 等配套问题。 ·17· 探索建立预重整、重整识别等破产拯救机制,充分发 挥破产预重整和重整识别的救治功能,帮助更多的危困企 业涅槃重生。浙江是中小企业大省、民营经济大省,完善 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有重要 意义。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 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省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与破 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 纪要(二)》,进一步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 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提高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个 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依债务人申请,通过财产申报、调 查、核实和清理,债权人表决等程序,在充分调查清楚债 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 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体现“宽容失 败鼓励创业创新”的价值导向。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类个人破产)是介于强制执行制度与正式的个人破产之 间的一项制度安排,参照个人破产基本规则引入强制执行 制度中财产申报、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制度因 素,实现强制执行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衔接。通过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产 生法定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可以达到免于被强制执行的效果。2018 年起,浙江在全 国率先探索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18· 于 2020 年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 产)工作指引》,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法院 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有效识别“ 诚 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失信人员,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 人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不再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因市 场风险而创业失败的人有机会解除债务枷锁,重新创业和 生活,推动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本条第三款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 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启动援助。目前,我省各 市县政府均设立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产 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有 效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费用难题。省级层面建 立了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对设立破产援助资金 且使用规范的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各地已逐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优 化营商环境,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允许个人 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资金纳入原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 用范围,在原资金规模内统筹安排。通过增用途、调结构 的方式,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提升各地企业破产 援助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 经营能力,有效激励“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债 ·19· 务集中清理。 本条文系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个人债 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 作的全面深入推进和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经验积累,具有 重要意义。 ·20·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免予提交证明 第二十九条:依申请赋予权益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区域评估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 第三十五条:办税缴费服务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 第三十八条:市场风险预警防范 ·21· 主题: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涉及条款: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 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 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 式集成服务。 具体解读: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指党委政府涉企服 务的中台枢纽,“一个口子”受理、流转、督办、反馈企业 需求,承接政企恳谈会、政企沟通见面会等活动。当前, 所有设区市、县(市、区)、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 综合服务中心,下设项目、法治、科创、人才、开放、诉 求等涉企增值服务板块,每个板块配置首席服务代表和若 干服务专员。鼓励市县分管领导依规兼任企服中心党委 (党组)书记或主任,由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统筹做好各增 值服务功能板块的事项进驻、统筹协调、服务评价等运行 保障工作,做好板块进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同时,各 地积极建设乡镇(园区)服务站点、24 小时自助服务专 区等,推动构建全天候多层次的涉企服务体系。以企业综 合服务中心为中台枢纽,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 制。整合线上线下各类涉企问题渠道,建立涉企问题分类 分层分级交办落实机制和多主体参与的评价体系,推动解 决普遍共性问题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22· 主题: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涉及条款: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 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 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 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 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 场景。 具体解读:涉企服务一类事,是指围绕满足企业全生 命周期某个阶段、产业链特定节点的重大需求,在延伸拓 展基本政务服务一件事基础上,不影响公平竞争前提下, 叠加关联度高的中介、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 务事项,打造形成订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线上线下相 融合的为企服务新场景。 目前,省级层面已编制形成 24 个一类事,各地围绕 企业发展全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形成了一批一类事服务 场景,企业可通过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专区 获取服务。 ·23· 例如,市场准入准营“一类事”(餐饮行业)·24· 主题: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涉及条款: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 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 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市场主体已经提 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 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具体解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 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要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是指用一份报告替代本省有关部门归 集的 40 个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 行政处罚(不含简易处罚)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的举措。 当前,办事主体在办理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 评优评先等事项时,需要根据涉及事项分别开具相应领域 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 证明,可解决证明开具办理流程复杂、时间周期长,“ 多 次跑”“多头跑”等问题,如省委金融办浙里企业上市集成 服务“凤凰丹穴”系统已嵌入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接口,实现 对上市企业的无感查询,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目前,专项信用报告已在“信用浙江”网站、“浙里 办”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各设区 市信用网站等渠道开放申请,办事主体可通过电脑网站或 手机端申请实现“线上办、即时办、免费办”。 ·25· 主题: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师负责制 涉及条款:第三十条 本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可 行性研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 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发挥建筑师专 业优势和全过程技术主导作用。 具体解读: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咨询管理团队,受建设单位委 托,以所在的设计单位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 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建筑产品以及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2021 年 8 月,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 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22 年 7 月配套出台《建 筑师负责制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筑师负责制服务 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等 三个政策文件,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 作。 2022 年 11 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个部门 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 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建 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主题:工程图纸线上审查 涉及条款: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26· 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图纸数字 化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发展改革、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共享工 程图纸并在线完成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 报送。 具体解读:工程图纸线上审查,是指在系统上传符合 数字化图纸标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 程设计图纸,运用基于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许可、初步 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等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审查和技术 服务。 2017 年,省建设厅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 转型为契机,实行工程图纸线上审查,除涉密工程外,施 工图审查不接受纸质图纸,并开展建设、人防、消防、雷 电防护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线出具审 查合格书。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及 时在图纸系统中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设计变更涉及 施工图审查内容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进 行审查。下一步,将推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拓 展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等阶段。 ·27· 主题:工程档案电子归档 涉及条款:第三十三条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 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 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 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具体解读: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 记录。档案验收作为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事后补、 资料交不齐、审核压力大、归档周期长等矛盾问题长期困 扰着档案管理部门和建设各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亟待突破的难点之一。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普遍采用纸 质扫描件与纸质文件一起双套制归档(即电子文件与纸质 文件双套),但纸质扫描件仅仅是纸质文件的电子格式, 与真正原生电子文件还有明显差异,同时与传统纸质文件 管理无实质性区别。 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以及电子印章、电 子签名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工程建设有关的原生电子文件 数量逐步提高,例如审批系统中的各个电子批文、电子证 照;工程图纸系统在线生成的电子竣工图;工程数字化管 理系统实时形成检测、验收记录等。提高原生电子文件应 用比例,加强工程电子文件管理,是落实电子档案改革任 务的关键。2023 年,省建设厅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 数字化管理系统(简称“浙里建”)上线“电子文件归集(工·28· 程档案管理)场景”,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按工程项目过程 实施的电子文件归集平台,并正着手编制全国第一本工程 电子文件归集标准。归集平台对应归档要求建立了工程准 备、监理、施工、竣工图、工程验收等五大类目录,与审 批系统、图纸系统以及相关工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共 享机制,建设各方在工程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 归集电子证照等文件。档案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 供指导服务,将原先集中在验收阶段的档案验收分解到工 程建设过程中,不仅大幅压缩档案归档时间、减少档案审 核压力,还有力保障了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一 步,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方主体业 务联动机制,印发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归集标 准》,加快迭代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大电子文 件归集场景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工程建设原生电子文件比 例、降低纸质扫描件比例,加快探索工程档案单套制归档。 主题:税费合并申报 涉及条款: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税 费申报平台,探索多种税费合并申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 缴费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风险提 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 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解读:税费合并申报,是指通过对不同税费种申 ·29· 报表梳理整合,支持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只需填 报一张综合申报表,无需单独报送分税(费)种申报表。 合并申报可减少纳税人报送表单和数据项,同时依托部门 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 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当前,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已支持多税费种合并申报, 如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等,纳税人可通过相应功能模块实现 “一表报多税(费)”。同时,不断调整纳税期限,统一简 并申报缴税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资源税、印 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和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实行按 季申报(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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