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21〕8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镇 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专家组 3.5 属地管理 3.6 燃气和供水企业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5 群众安全防护 5.6 扩大应急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7.8 技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责任追究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台州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燃气、供水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故。 (2)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突发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社会危害。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4)以防为主,余处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经常性开展用气、用水安全和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的宣传,切实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群众的事故防范意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1.1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暴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1.2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暴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2事故分级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故、较大突发事故、重大突发事故、特别重大突发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2.2.2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3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4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1.1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台州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临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临海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1.2 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等组成。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市发改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等的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咸潮入侵监测工作。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水利局: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市卫健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局: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用园林洒水车向生活饮用水困难地区应急供水,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度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辖区内原水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原水供应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编制涉及供水事故的综合、专项等应急预案;督促各供水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开展应急抢修、恢复重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燃气、供水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用水、用气知识的普及,做好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燃气和供水企业制定相关预案; (4)动态掌握燃气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台州市、临海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6)组织参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7)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终止。 3.4 专家组 (1)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3.5 属地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参照市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3.6 燃气和供水企业 燃气和供水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开展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对燃气、供水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燃气和供水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和供水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4.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级有关部门要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报告程序 ①燃气、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接警部门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视情立即调度燃气和供水企业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②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在事发30分钟内(力争15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在1个小时内必须书面报送相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其中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市应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对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做好续报工作。 5.1.2报告途径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报告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或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燃气和供水企业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城镇燃气 ①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②人员紧急疏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③事故抢险救援。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冷却设备容器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④伤员医疗救护。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员伤势情况尽快转送至相关医院进一步治疗。 ⑤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2)城市供水 ①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②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③伤员医疗救护。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员伤势情况尽快转送至相关医院进一步治疗。 ④居民用水供应。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事故的特点,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5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突发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扩大应急 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视情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市、区)安全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市、区)政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或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或谣言传播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要做好网络重点舆情监测和落地查控,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办新闻发布会。 5.8 应急结束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有必要时上报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尽快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气、供水。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台州银保监分局临海监管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 一般事故根据伤亡情况进行事故调查:有亡人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无亡人有受伤的由市政府授权属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无伤亡的由市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4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书面报告提交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燃气和供水企业要加强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7.2 物资装备保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燃气和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事故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7.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或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解放军、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7.7 经费保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燃气和供水企业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7.8 技术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燃气和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责任追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204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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