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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4-131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6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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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 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台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台教基〔2022〕4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制定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奖励补助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补对象 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幼儿园标准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奖补类别与标准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和在园幼儿人数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园700元/生·年;二级园650元/生·年;三级园600元/生·年。 (二)教师工资补助。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教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制外教师,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一级及以上职称的每学年给予7000元待遇补助,二级职称的每学年给予5000元待遇补助,三级职称的每学年给予3000元待遇补助。 (三)升等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年度被认定为一、二级幼儿园的(不包括降级后重新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核验收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示范园奖励。当年度被认定为“临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五)教师学历提升奖励。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教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制外教师,当年度取得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三、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年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不给予本意见涉及的奖补。 (二)各幼儿园在每年5月30日前提出各项奖补申请,经镇(街道)中心园审核、市教育局复核及公示后再拨付。 (三)凡接受政府奖补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可用于聘用教师工资、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将奖补资金从对公账户转移至个人账户。 (四)奖补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幼儿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予以追缴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其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当年度”是指一学年,是学校的教学年度,从秋季九月份开始到次年夏季八月份为一学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奖补资金”属学校完成当年度工作的事后综合奖补。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关于实施学前教育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的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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