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规定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补偿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定补偿方式的,由市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争议,补偿决定应当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争议,补偿决定可以以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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