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12/2024-0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委审办〔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单位: | 市审计局 |
中共临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临海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临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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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树立经济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市委组织部、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研究修订了《临海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已经临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临海 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审计局 市委组织部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临海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经济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台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降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后一年内离任的,一般不再安排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的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组织部门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需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及时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审计机关负责提供有关的交接表格,做好离任交接有关书面材料的填报指导和形式审查,并按照组织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 第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收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后,应当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准备书面交接材料。书面交接材料包括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说明、交接表及佐证资料。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兼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二)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的发展规划、重要的政策制度、重要的建设项目和重大的资金安排等; (四)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成的审计整改事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五)任职期末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任职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初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任职期末存在的在建工程、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以及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等重要经济事项; (四)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所有权属于单位的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应了解需要交接的经济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沟通。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发出交接通知书的组织部门决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第九条 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可以采用会议交接或书面传签形式。经组织部门同意,对单位收支规模较小、经济责任事项较为简单明晰及其他有关情形等,通过书面传签形式办理离任交接。 第十条 通过会议形式办理离任交接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集中组织或分散组织方式召开离任交接会议,离任交接会议由审计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召开。参加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组织部门代表; (二)纪检监察机关代表; (三)审计机关代表; (四)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分管或协管财政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交接方式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做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本人、原任职单位分管或协管财政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说明、交接表、佐证资料应装订成册,加盖原任职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原任职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第十三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负责。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2.临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 3.临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4.临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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